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霖、陳慶理、陳慶蕙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11
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3,4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6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