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15號原 告 劉美伶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被 告 王富田 訴訟代理人 樊君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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