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15號
TPDV,110,訴,6715,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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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15號
原 告 劉美伶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王富田

訴訟代理人 樊君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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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