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682號
原 告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 告 羅智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駐日代表,先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日本 大阪地區因燕子颱風侵襲,造成我國旅客受困於關西機場內 ,中國發動假新聞造謠稱受困旅客向我國大阪辦事處求助卻 遭拒絕(下稱關西機場事件),媒體即以此事質問原告,然 因當時事實尚未查明,原告乃回答記者:「如果說要道歉錯 ,要看哪一點嘛,那我剛才講,大阪服務處,大阪辦事處如 果是錯,那大阪應該道歉嘛,大阪應該道歉嘛,但是外交部 在查嘛…」,意思係大阪辦事處有沒有錯還在查,並未確定 。然被告於108年8月22日在其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 )貼文指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把「如果 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之假定語氣變造為「大阪處 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之肯定語句,據以帶動風向,攻擊 原告,並使網友紛紛於該貼文下方留下指摘原告卸責、臉皮 厚等情緒性字眼,系爭言論陳述原告推卸責任之不實事實足 使社會大眾產生原告卸責致使部屬自殺之印象,足以貶損原 告之社會評價,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使原告從政多年 以來所累積之卓越聲譽受到質疑,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相當 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係以原告自身意見及時報周 刊報導內容所作成之文字評論,並附上報導連結,可供大眾 參考。且如未包含「大阪處如果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中 之「如果」,亦不失原意,實無變造語氣,另被告係對於政 府、執政黨及身為駐日代表之原告言行基於善意提出批判與
言論,是系爭言論係被告依新聞報導所揭露之事實及個人價 值判斷所表達之主觀意見,當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再 觀諸系爭言論,係被告於閱覽報導後出於針對日本大阪辦事 處蘇啟誠處長於107年9月14日輕生乙事(下稱蘇啟誠案)為 通盤、整體論述之善意,並抒發個人意見而為適當之評論, 尚非為詆毀原告而發。又蘇啟誠案客觀上與政治事務、公共 利益、社會秩序高度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原告歷任政 府要職,並曾接受執政黨提名為總統候選人,現為駐日代表 ,自應接受社會大眾檢視與批評及民主機制之制衡,應尊重 包含被告在內對其合理批評之言論自由。且依監察院調查報 告,亦認原告之作為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不符,對其指揮監督權之運用顯有偏頗,難認原告之名 譽有受損害。如認系爭言論屬侵權行為,形同扼殺憲法所保 障之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 9號解釋對於言論自由應保障之宗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曾於107年9月6日接受媒體訪問時稱:「 如果說要道歉錯,要看哪一點嘛,那我剛才講,大阪服務處 ,大阪辦事處如果是錯,那大阪應該道歉嘛,大阪應該道歉 嘛,但是外交部在查嘛…」,被告於108年8月22日在其臉書 貼文發表系爭言論等情,有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譯文、被 告臉書粉絲專頁貼文截圖畫面(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14至515頁),堪信為真實。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提出其於107年9月6日接受媒體訪問之節譯文及錄影光碟 、於107年12月18日於原告臉書粉絲專頁貼文截圖、新頭殼 、風傳媒、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之網頁影本、教育部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漢語網資料影本(見本院卷第15、52 3至536、591至595頁),主張系爭言論有關「大阪處有錯, 大阪處要道歉嘛」之部分,係被告將原告於107年9月6日所 為之發言即「大阪辦事處如果是錯,那大阪應該道歉嘛」變 造語氣為「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故意刪除「如 果」2字,將原告前開發言內容從假設語氣變為肯定語氣, 使大眾產生原告卸責之印象等語。經查,被告係以臉書貼文 刊載文字之方式發表「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而 原告係以口語表達「大阪辦事處如果是錯,那大阪應該道歉 嘛」,並經記者攝影紀錄發布新聞,然言論以影像呈現與文 字表達之最大不同在於影像呈現除可表述具體之文字語言外 ,更有發言者之肢體反應、臉部表情、音量大小、頻率高低
、說話速度、週遭環境等因素可判斷發言者當下發表言論之 真實意思為何,而文字表達多僅能透過標點符號之使用、文 字之選擇、分段之方式推認發表言論之人之意思,此亦可從 如同一句話分別以面對面講話及以文字訊息傳送時,接收者 判讀發言者真實意思及情緒即會有所差異得知。是就本件而 言,原告以口語方式表達「大阪辦事處如果是錯,那大阪應 該道歉嘛」及被告以文字之方式刊載「大阪處有錯,大阪處 要道歉嘛」,因發表之形式不同,自可能發生前述表達意思 偏移之情形,故若被告所為之文字言論可被原告所為之口語 表達所涵蓋或可推知,而無故意扭曲言論之情形,則應認被 告並無變造言論之情事。細繹原告於107年9月6日接受媒體 訪問之節譯文及錄影光碟(見本院卷第15頁),係在接受媒 體訪問之情形下,向媒體稱:「如果說要道歉錯,要看哪一 點嘛。那我剛才講,大阪服務處,大阪辦事處如果是錯,那 大阪應該道歉嘛,大阪應該道歉嘛,但是外交部在查嘛。」 ,係以大阪辦事處是否有錯為前提而決定大阪辦事處是否應 該道歉,屬假設之語氣,是可將前開言論區分成「大阪辦事 處有錯,大阪辦事處就應該道歉」、「大阪辦事處沒錯,大 阪辦事處就不應該道歉」之二種情形,而被告所為「大阪處 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之言論,係屬前者之情形,故被告 基於原告之發言所為「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之言 論,並未逸脫於原告於107年9月6日接受媒體訪問內容之外 ,則應認被告所為「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之言論 並無變造言論之情事。
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內容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並非涇渭 分明,言論可能係以事實陳述為基礎所為之評論,抑或者為 意見表達同時夾雜特定事實,是於判斷言論為事實陳述或意 見表達時,應分別於表意人及閱聽人之角度,將該言論之前 後文整體觀察,亦應考量該言論著重之點為何,進而認定該 言論係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以避免將於社會通念上認屬單 一言論之內容過度切割而將各片段之言論適用不同之審查標 準。原告主張系爭言論有關「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 」部分屬事實陳述等語,系爭言論其餘部分屬意見表達,而 被告抗辯系爭言論均屬意見表達等語。經查,觀諸系爭言論 係以被告臉書粉絲專頁所刊登之貼文,除刊載有系爭言論外 ,下方亦有引用CTWANT.COM所登載「【綠營護癡漢4】蘇啟 誠上任首務,至少向謝長廷回報3次」之新聞(見本院卷第1
7至18頁),而系爭言論除有關「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 歉嘛」部分,均係為針對原告是否應就關西機場事件負責、 於蘇啟誠案之角色所為之評論。另細繹系爭言論第1段「關 西機場事件發生後,民進黨為謝長廷護航『駐日代表管不到 大阪辦事處』,謝長廷也把所有的責任推給大阪『大阪處有錯 ,大阪處要道歉嘛』。」,可知被告係先說明民進黨對於關 西機場事件之意見後,再表明原告對於該事件之態度;再觀 諸系爭言論之內容第2段「現在媒體報導,原來謝長廷有需 要,就指揮蘇啟誠做這做那;謝長廷要卸責,就說『我管不 到蘇啟誠』,idcc再去說大阪處『黨國餘孽』、『打死換光光僑 界會很高興』,全天下有這麼厚臉皮,這麼沒有擔當的駐日 代表嘛?」、第3段「東窗事發,昨天謝長廷又出來推託,『 本人從未直接處理』,這就暗示了有『間接處理』。事情的真 相很簡單,媒體報導,大阪辦事處至少回了三次以上電報給 東京總部,這三封電報一定有公文紀錄。」、第4段「讓蔡 英文下台,由新政府徹查本案,釐清謝長廷的責任,就能夠 還蘇啟誠處長,一個最起碼的公道。」,足徵系爭言論第2 段至第4段均係就原告處理關西機場事件、駐日代表處與大 阪辦事處權責劃分、原告與蘇啟誠之指揮監督關係所為之評 論。是被告係認為原告處理關西機場事件有不當之處,而從 媒體報導評論原告有卸責之情事,並期盼能夠透過政黨輪替 後之新政府調查蘇啟誠案,釐清權責劃分,故系爭言論著重 之點在於被告評論原告有推卸責任之情形。再整體觀察系爭 言論之內容,系爭言論有關「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 」部分係因被告認為原告對於蘇啟誠案有推卸責任之問題, 而就原告於107年9月6日向媒體表達「大阪辦事處如果是錯 ,那大阪應該道歉嘛」之言論,綜合系爭言論第2段至第4段 所述之內容,評斷為原告所為之言論實係對外表達「大阪處 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故被告此部分之言論係本於引述 原告之言論所為之意見表達,並非單純為事實陳述,則應認 系爭言論均屬意見表達。
㈢、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 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 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 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 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 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 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 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 退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1.依系爭言論之臉書貼文所引用之CTWANT.COM所登載「【綠營 護癡漢4】蘇啟誠上任首務,至少向謝長廷回報3次」之新聞 :「律師吳豐賓去年獨自赴日旅遊時,在當地變身電車癡漢 對妙齡女伸狼爪遭逮後,蘇啟誠接任大阪辦事處處長,謝代 表(謝長廷)當時特地致電蘇處長,要他接手後,循之前作 法好好處理,尤其必須做好保密。駐外人員回憶,當時大阪 辦事處至少回了3次以上電報,向東京總部報告進度。駐外 人員則指蘇啟誠對該國司法相當了解,尤其吳豐賓涉及的《 迷惑防止條例》,近年逮到後定罪率極高,要幫他脫罪幾乎 是不可能任務,但責任感重的蘇,對長官交付的即刻救援很 在意,當時肯定壓力肯定大到爆。…可惜的是,蘇啟誠才結 束此一任務不久,又遇上燕子颱風襲日後的政治爭議,最後 以死明志,台灣也痛失一外交人才。」(見本院卷第501至5 03頁),可見前開新聞係以他人於日本涉及司法案件之情況 為例,說明蘇啟誠接任大阪辦事處處長後,即經擔任駐日代 表之原告交代應妥善處理該事件,且依其他駐外人員向媒體 表示,大阪辦事處就此事件回覆東京總部3次以上電報報告 進度,是被告以此新聞所述有關大阪辦事處與東京總部、辦 事處處長與駐日代表間關係之內容為基礎,發表系爭言論說 明大阪辦事處既係受駐日代表處指揮監督,進而評論原告於 關西機場事件有將責任推給大阪辦事處之情形,有一定脈絡 可循,尚難逕認被告係惡意發表系爭言論。
2.另參照被告所提出之新聞資料,今日新聞NOWnews於107年9 月9日所發布「背黑鍋?謝長廷挨轟地震無作為,綠營:大 阪辦事處的錯」之新聞:「謝長廷連日來飽受抨擊,就連民 進黨高雄市長參選人陳其邁都要他好好檢討。在此起彼落的 謾罵聲下,一名不具名的綠營人士挺身為謝長廷說話,指出 問題出在體制,日本各地辦事處長是公務員常任文官,考績 則是外交部所管,『在這樣情況下,這些公務員誰管你當駐 日代表,只要沒被記大過,上級未明確督促交辦,當然沒人 要出面當冤大頭』。他表示,事發當下並不會第一時間通知 駐日代表,謝長廷只好無奈把苦往肚裡吞。針對外界批評, 他也強調『最大問題還是在大阪辦事處長身上』,…處長改成 政務任用,駐外代表有全權考核辦事處人員權力,才能權責
相符,否則不管由誰來做都是背黑鍋,也因此謝長廷才會意 有所指地說要檢討整個內部流程的運作。不料,一番話引發 前立委孫大千不滿,在臉書發文狠酸『這真是赤裸裸的爭功 諉過』…」(見本院卷第475至476頁)、上報於107年12月21 日所發布「蘇啟誠寧死不受辱,遺孀暗批謝長廷『恣意誤導』 事實真相」之新聞:「…蘇啟誠遺孀20日受訪時駁斥,蘇啟 誠未在遺書中表示假新聞造成其壓力,而是在寫完上級要求 的檢討報告後『不堪受辱、以死明志』,批部分政治人物恣意 誤導,模糊事實真相。蘇啟誠遺孀20日接受《東森電視》專訪 並提出聲明,表示『假新聞』只是事情的起因,與蘇啟誠的過 世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當時好像是有訊息要把他調回來啦 ,他會覺得說,這對於一個職業外交官的生涯來講,是一個 他沒有辦法承擔之重。』認為蘇啟誠會輕生,與外交部有關 。根據《蘋果》報導指出,蘇啟誠自殺前一日接到外交部一通 電話,這通20幾分鐘電話內容是外交部告知關西機場事件懲 處內容,包括蘇被調回外交部、記一小過,並『預告』大阪辦 事處全館人員今年度考績丙等,這讓蘇啟誠無法接受;而這 些『懲處』在蘇啟誠自殺後也隨即喊卡。…然而,謝長廷近日 在臉書強打『假新聞害死蘇啟誠』,對此,蘇啟誠遺孀指出, 『我先生是不願意他一輩子盡心、盡力所從事之外交工作, 引以為傲之外交官職業生涯,在最後蒙受他人強加之汙點, 因而選擇自裁捍衛自己之名譽。』『部分政治人物恣意誤導』 、『遺書未提及假新聞造成之壓力』。外界遂將矛頭指向外交 部與謝長廷。」(見本院卷第485至487頁),可知各大媒體 與社會輿論不斷討論關西機場事件應由何一外交單位負責, 此議題涉及關西機場事件發生時駐外單位之內部權責劃分及 對外統一處理窗口之決定,事後亦因蘇啟誠案發生,使得政 府須探究蘇啟誠案發生之原因及經過,並應向國人具體交代 關西機場事件、蘇啟誠案之始末,是此二事件不僅涉及我國 外交層面之問題,更須判斷政治、行政責任之歸屬,對於我 國政府之施政亦有重大影響,則系爭言論所評論原告是否應 就前開二事件負責,顯屬可受公評之事。
3.再觀諸被告所提出監察院108年度外調字第2號調查報告第32 0至321頁:「…駐日代表謝長廷以駐日六處各有轄區及東京 與大阪相距572公里為由未前往大阪,卻於107年9月7日至1 千多公里外亦非其轄區之北海道協助地震救災,顯然對大阪 處之協助非不能也,是不為也。謝代表當日接受媒體專訪時 表示『大阪不歸我管』、『如果有錯,大阪辦事處應該道歉』等 語,將源自媒體輿論之責難壓力全面引導轉至大阪處,核與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代表處館長對辦
事處館長有指揮監督權不符,且對其指揮監督權之運用顯有 偏頗,又其動輒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 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 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再者,在PTT上有位使用者『 idcc』於107年9月6日傍晚發文辱罵大阪處人員,並表示謝代 表真的管不到大阪處等語,部分內容竟與謝代表隔(7)日在 北海道接受專訪回應近似,經查『idcc』幾次發文所用IP竟包 括東京及政府機關專用網址,基於時間緊接及IP具有地域關 係、政府專用等特徵觀之,究謝代表與idcc」間有無關聯, 因北市警刑大未提供本院『idcc』真實身分,本院另向中華電 信函詢亦以逾保存期間而拒絕提供,故難以確認。對此,外 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代表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 見改善,外交部為駐日代表之上級卻放任其言行,未依法處 置,核有違失。… 」(見本院卷第406至407頁),是前開監 察院調查報告係監察院本於憲法所賦予之監察權,以外交部 、駐日代表處之回函、原告於接受監察院詢問、媒體採訪所 為之言論、外交部部長接受監察院詢問所為之回應及前駐紐 西蘭代表介文汲與前駐日本代表馮寄台所出具之專家意見, 認定原告身為駐日代表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對大阪代表處有指揮監督之權限,雖監察院所為前開 之認定基於憲法分權、各權平等互重原則,並不當然拘束本 院,且係於110年4月22日始對外公告,尚無法作為被告為系 爭言論之依據,然從事後判斷身為外交人員之原告是否應負 擔行政責任之角度觀察,可由前開調查報告推認原告主張其 對於大阪辦事處並無指揮監督權限實有疑義,故被告以系爭 言論評斷原告對於關西機場事件有脫免責任之疑慮,尚屬適 當評論之範疇。
4.另原告自陳其曾擔任臺北市議員、立法委員、高雄市市長、 行政院院長,並先於85年代表民進黨參選副總統,更於97年 擔任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38頁),可見原 告長期於我國政壇活躍,為海內外知名之政治人物,屬自願 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且原告現為駐日代表,關西機場 事件、蘇啟誠案均與其行使駐日代表之職權有重大關聯,顯 屬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個人名 譽對被告之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而被告曾擔任總 統府發言人,現為臺北市議員,其所屬之政黨現為在野,與 原告所屬之執政黨政治光譜顯有不同,其所為之系爭言論涉 及民意代表對於執政當局之監督及社會大眾對於政府作為之 檢視,且未達故意詆毀、顛三倒四之惡意程度,是依社會通 念判斷,考量言論自由為民主社會之最重要基礎,政治性言
論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始能穩固憲政體制之發展,故原 告既屬知名政治人物,對於系爭言論應有所容忍,則原告主 張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不可採。 ㈣、從而,系爭言論並無變造原告言論之情事,且均屬意見表達 ,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並 無具備惡意,且原告既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自 應容忍具有政治評論性質之系爭言論,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就 發表系爭言論造成原告名譽權受到侵害之行為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六、至於原告於110年12月17日當庭具狀聲請將系爭言論送請國 立臺灣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鑑定,證明系爭言論有關「大阪 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之部分有變造原告於107年9月6 日接受媒體採訪所發表言論之內容,而使閱聽人產生原告將 責任推給大阪辦事處之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613至614頁) ,然系爭言論有關「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之部分 並無變造原告之言論,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實無調查之必要 。此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內容 卷證頁數 1 108年8月22日 關西機場事件發生後,民進黨為謝長廷護航「駐日代表管不到大阪辦事處」,謝長廷也把所有的責任推給大阪「大阪處有錯,大阪處要道歉嘛」。 現在媒體報導,原來謝長廷有需要,就指揮蘇啟誠做這做那;謝長廷要卸責,就說「我管不到蘇啟誠」,idcc再去說大阪處「黨國餘孽」、「打死換光光僑界會很高興」,全天下有這麼厚臉皮,這麼沒有擔當的駐日代表嗎? 東窗事發,昨天謝長廷又出來推託,「本人從未直接處理」,這就暗示了有「間接處理」。事情的真相很簡單,媒體報導,大阪辦事處至少回了三次以上電報給東京總部,這三封電報一定有公文紀錄。 讓蔡英文下台,由新政府徹查本案,釐清謝長廷的責任,就能夠還蘇啟誠處長,一個最起碼的公道。 見本院卷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