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76號
TPDV,110,訴,5476,2022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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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76號
原 告 謝俊州
被 告 韋燕芬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該裁定於民國 111年4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1紙在卷足佐 ,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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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