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合夥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770號
TPDV,110,訴,4770,202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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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70號
原 告 林玉能(原名:林清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信義間110年度訴字第4770號結算合
夥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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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