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681號
TPDV,110,訴,4681,2022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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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81號
原 告 凌坤源
被 告 大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
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11年4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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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