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畢哲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
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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