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4號
TPDV,110,簡上,34,202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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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玉蘭
輔 佐 人 王頌雅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沈倫
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被 上訴人 賴正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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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