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王鵬飛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張俊英
兼
特別代理人 王玉鳳
被 告 王台令
王玉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王屏翰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行為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 ,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 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張俊英罹患失智症, 已屬無訴訟能力人,且未經監護宣告,故聲請本院為被告王 張俊英選任特別代理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可憑 (見本院卷第21頁)。本院審酌被告王玉鳳為被告王張俊英 之女,王玉鳳目前係王張俊英之主要照顧者,雙方關係密切 ,且兩造均當庭表示同意由王玉鳳擔任王張俊英之特別代理 人等情狀,爰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當庭選任王玉鳳為王張 俊英之特別代理人,是王玉鳳有代理王張俊英為一切訴訟行 為之權,併予敘明。
二、被告王玉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屏翰於102年11月19日死亡,遺有附 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應繼分各 為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 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王屏
翰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按兩造各1/5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王台令略以:同意被繼承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 割。
㈡被告王張俊英、王台鳳略以:不同意分割遺產,因為原告自 身債務會影響王張俊英之財務狀況。
㈢被告王玉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兩造戶籍 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據本院調取遺產稅申 報資料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9至205頁),堪信屬實。 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 64條、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 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 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㈢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 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又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應無顯失公 平之情形,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 負擔,較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屏翰遺產:
編號 種類 遺 產 項 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 (新臺幣/元)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 58/90000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樓之2) 1/1 2 存款 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 4,361元 左列金額及其孳息,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 3 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 1,700,000元 4 中華郵政臺北莒光郵局存簿儲金 180,492元 5 中華郵政臺北莒光郵局劃撥儲金 689元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王鵬飛 5分之1 王張俊英 5分之1 王台令 5分之1 王玉令 5分之1 王玉鳳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