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4號
TPDV,110,家繼訴,14,202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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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告即被告 鄭暐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被告即原告 鄭曦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鄭陳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鄭怡

鄭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4頁第14行第4個字「7」,應更正為「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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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