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0年度,72號
TPDV,110,原訴,72,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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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72號
原 告 洪龍堂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張玉蝦
張竹郎
張竹成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被 告 張言
胡順翔
劉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張玉蝦張竹郎張竹成胡順翔劉月桃經合法 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有部分各如附表 二所示,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乃訴請變價分割,並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為原告終止共有關係之意思表示。爰 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請准就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為 變價分割。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張言雖未提出書狀,惟到場陳述:同意變價分割,但希 望以市價變價分割,應有部分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資料記載 。
 ㈡被告張玉蝦劉月桃雖未提出書狀,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惟據其到場時陳述:同意變價分割,但希望以市價 變價分割。
 ㈢被告張竹郎張竹成胡順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共有物依其使 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 自得隨時請求分割(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有原告 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店司調 卷第9-15頁),又兩造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依其使用目的 ,亦無不能分割情事,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如 附表一所示土地,自屬有據。
 ㈡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 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亦有 明文。再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 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 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 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98年度 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土 地按共有人人數及應有部分分割為七筆,恐生部分土地面積 較小,無法為整體利用,致土地整體經濟價值減少等情事, 且多數共有人到庭表示同意變價分割之意願等情,認原告主 張變價分割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 部分比例分受,對各共有人並無任何不利益,應屬允當之分 割方案。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依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 有人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為發揮土地最大經濟效用及整 體利用價值,並審酌多數共有人之意願等一切情狀,本院認 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變賣,所得價金各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 例分配,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從而,原告本於共 有人之資格,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 款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 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共有人均蒙其利,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酌量情形,依民事訴訟法 第80條之1,命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66.52
附表二: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權利範圍) 所得價金及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洪龍堂 148/1010 148/1010 張玉蝦 120/1010 120/1010 張竹郎 40/1010 40/1010 張竹成 40/1010 40/1010 張言 6/1010 6/1010 胡順翔 556/1010 556/1010 劉月桃 100/1010 10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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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