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梁欣怡
被 告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嘉
林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尚有爭議,現 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89號案件審理中,為避免有送達 不合法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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