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劉芮杼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王文婷即VISINAILS東門美甲美睫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
日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8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從事美甲、 美睫之工作,嗣因被上訴人均僅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 復未依法為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辦理就業保險,而經上 訴人於109年9月24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 5款、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項 目、金額未依法給付、提繳,爰依如附表所示請求權基礎, 聲明請求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萬1,089元(原 判決誤載為14萬1,019元,應予更正)本息,及命被上訴人 提繳3,998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逾此之請求業經判決敗訴確定)等語。二、被上訴人辯以:
㈠兩造為承攬而非僱傭關係,於締約之初因認員工合約書暨保 密條約之約定於兩造間並不適用,因而被上訴人未予簽章, 兩造係約定上訴人可自行與客戶聯繫討論服務時間及方式後 ,再通知被上訴人預計於何時前往店面提供客戶美甲服務, 上訴人僅須於與客戶約定之時間到達店面,如無客戶預約, 上訴人則不須於一定時間到店提供美甲服務;報酬計算則約 定被上訴人每月給付基本補貼5,000元,如上訴人當月業績 未超過基本補貼及上訴人應自行負擔之店家材料用品成本3, 000元合計8,000元,上訴人僅領取5,000元,如超過8,000元 ,則超過部分由被上訴人抽成3成,餘7成由上訴人受領,足
見兩造並無人格、經濟從屬性,上訴人依僱傭關係所為請求 ,並無理由。
㈡被上訴人經營美甲美睫店,為維持提供客人服務之品質、環 境空間之衛生及清潔、有效調度工作場所人員以維持各美甲 師提供美甲服務之均等機會,自得訂定出缺勤及其他相關作 業規定(諸如使用店面之時間及方式),俾使提供之美甲服 務得以維持相當之品質,從而縱被上訴人訂定規章制度,對 於上訴人美甲業務之執行有所規範與獎懲,充其量僅堪認係 兩造就承攬業務工作之品質及施作方式之約定,仍無從認定 兩造間法律關係為僱傭關係等語。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下開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14萬1,0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提繳3,998元至上 訴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逾此 之請求業經判決敗訴確定)。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四、不爭執事項(見本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卷第167頁,並 依判決格式調整文字及順序):
㈠上訴人於109年7月1日至被上訴人獨資經營之VISINAILS東門 美甲美睫服務,最後工作日為109年9月21日。 ㈡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109年7、8、9月份報酬各5,000元、6, 715元、7,694元。
㈢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服務期間未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未提繳勞 工退休金。
㈣原證2存證信函(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82號卷《下稱原審卷》 第51頁)於109年9月25日送達被上訴人。 五、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為承攬而非勞動關係:
⒈勞工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動契約是指約 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1款、第6 款定有明文。勞工在從屬關係下為雇主提供勞務,通常具有 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指勞工提供勞務之時 間、地點及方法須服從雇主指揮監督,且須親自履行,不得 使用代理人,不服從者須受懲戒;經濟從屬性指勞工為雇主 之事業提供勞務,非基於為自己營業之目的,僅提供勞務換 取工資,不承擔雇主營業之風險。勞務給付契約是否屬於勞 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其類型特徵,依 勞務給付者對於受領者之從屬性程度高低判斷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⒉上訴人固提出員工合約書暨保密條約,主張該書面為被上訴 人提供,上訴人依該合約內容係受僱於被上訴人云云。惟查 該書面僅有上訴人之簽名,被上訴人則未簽名、用印(見原 審卷第35頁),本難單憑上訴人所提單方簽名之書面逕認兩 造就該契約內容已意思合致;且細觀上訴人所提書面影本中 ,有多處經其劃記或註記之符號及文字(見原審卷第23至27 頁),亦與一般正式締約之書立形式有別,則被上訴人辯稱 :兩造討論締約過程中,因認該書面不適用兩造法律關係, 被上訴人爰未予簽名,兩造並未就該書面內容達成合意乙節 ,已非無據。
⒊關於上訴人領取之報酬計算方式,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 報酬係由被上訴人每月基本補貼5,000元,如上訴人當月業 績未超過基本補貼及店家材料用品成本3,000元合計8,000元 ,上訴人僅領取5,000元,如超過8,000元,則超過部分由被 上訴人抽成3成,餘7成由上訴人受領等節,並提出兩造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為證。查該紀錄顯示被上訴人經上訴人詢問薪 資是否已全額轉帳時,表示:「保障底薪5,000,業績10,45 0,過8,000抽成三七抽,[10,450-8,000]*0.7=2,450*0.7=1 ,715,5,000+1,715=6,715」,上訴人則稱:「原來如此」 (見原審卷第403頁),可見上訴人亦認同該計算式,而屬 兩造約定之報酬計算方式無誤。則上訴人提供美甲、美睫服 務時,尚須負擔材料費用3,000元,而屬其須自行承擔之業 務成本;上訴人之報酬除基本補貼5,000元外,其餘均以其 業績收入比例計算,每月報酬並非固定,且取得報酬之前提 係完成一定之工作成果,顯與一般僱傭契約之勞工係單純提 供勞務並領取固定薪資之情形有別。再上訴人之報酬數額取 決於其經營美甲業務之客群數量及收入而定,亦堪認其係為 自己利益而非被上訴人之事業勞動。復參以上訴人於其提出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旁自行註記:「7月只能做單色(單色 價格300),業績2800,客人自己找」、「8月7日開始可以 施做造型,客人還是自己找」等語(見原審卷第321、327頁 ),足見被上訴人並未擔保上訴人之基本來客數,上訴人即 需自負盈虧。上訴人既係為自己計算而提供勞務,並自行負 擔業務成本風險,即難認兩造間具有經濟之從屬性。 ⒋至上訴人主張其工作時間為每星期一至五上午11時30分起至 下午8時30分,不論有無客戶均須到店上班,上訴人依被上 訴人規定不得遲到、曠職,否則即遭扣薪,顯見兩造間具從 屬性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交付之美甲師/美甲助理工作事 項、員工須知為證(見原審卷第37至49、323頁)。被上訴 人則辯稱:被上訴人係為維持美甲美睫店提供服務之品質而
訂定規章制度,然此僅係兩造就承攬業務工作之品質及施作 方式之約定,上訴人服務完客戶即可離店等語。查上開工作 事項、員工須知固有關於上班、到店時間,及遲到扣除報酬 等條款,然定作人對承攬人之工作品質本得為一定之約定, 並於品質不符約定時減少報酬(民法第492條至第494條參照 ),且對照上訴人於其提出之109年7月班表旁亦自行註記: 「7/9、7/11、7/12、7/14、7/27、7/29有客人才去畫完就 可走人」等語(見原審卷第335頁),可知兩造實際履約方 式並非全依上開工作事項、員工須知之記載,本件履約仍有 相當期間係上訴人自行決定是否到店(有客人才去)及時間 (服務完即可離開),且係自行尋找、決定服務之客戶,其 就勞務之提供具有自主權,而無從認定兩造間具有人格從屬 性。
⒌至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及其他同事居於分工合作狀況服 務客人,而具組織上從屬性云云,惟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 且顯與前述其自行尋找客戶及服務之情事不符,則此部分主 張,亦難採信。綜合上節,上訴人係自行尋找客戶,並主要 以業績計付報酬,得自由決定勞務提供時間,並自行負擔業 務風險,非基於人格上、經濟上或組織上從屬性而為被上訴 人提供勞務,其所受領之報酬並非單純勞務之對價,而係完 成一定之工作成果所獲報酬,揆諸首揭說明,與僱傭契約之 性質顯然有異,兩造依私法自治原則締結者應屬承攬契約。
㈡兩造既非僱傭關係,則上訴人依勞動契約、如附表所示勞動 法規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損害賠償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即屬無據。
六、結論:
兩造並非僱傭關係,上訴人依勞動契約、如附表所示勞動法 規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資、損害賠償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自 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 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 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 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榮陞
附表: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 編號 項目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請求權基礎 1 109年7月1日至109年9月24日給付工資未達基本工資差額 4萬7,231元 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民法第486條 2 109年7月1日至109年9月24日每日均延長1小時工時之工資 8,178元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3 未投保就業保險致上訴人無法領取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 8萬5,680元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總計 14萬1,089元 4 提繳勞工退休金3,998元 3,998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