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160號
TPDV,110,勞簡,160,2022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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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桶谷靜宏
上列上訴人因原告陳秋蓉與被告靜花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係被告「靜花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非當事人本人,未以被告名義提起上訴,亦 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另未依其不服程度及聲明內容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 查詢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可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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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靜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