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57號
TPDV,109,金,57,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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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7號
原 告 陳冠璋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被 告 李牧耘
陳鴻國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游儒倡律師
莊欣婷律師
被 告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沈允中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高全祿


黃宥騵

李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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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