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7號
原 告 陳冠璋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代理人 王馨儀律師
被 告 李牧耘
陳鴻國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游儒倡律師
莊欣婷律師
被 告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沈允中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高全祿
黃宥騵
李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