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鏈金術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愛酌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興淇
被 告 陳瑀紘
楊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第一、二項於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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