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玲
張峻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家綺(即張良智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連玲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薰尹(即張良智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春玉(即張良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張玉玲、張峻瑋(下合稱為上訴人2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 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7日送達上訴人2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2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 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