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原 告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 告 張永浪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
被 告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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