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37號
TPDV,109,重訴,437,2022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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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曼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5,311元(計算式:英鎊95,000
元×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09年1月21日之英鎊現金賣出匯率39.94×2
人+英鎊94,810元×支付命令聲請時即109年1月21日之英鎊現金賣
出匯率39.94=11,375,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216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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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