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1號原 告 王耀聲 被 告 陳春勝 陳志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春星 被 告 鄭林勉 訴訟代理人 鄭天富 被 告 林士莓 林張地 張勝平 訴訟代理人 張之齡 被 告 張林美 林美霞 林美滿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郁翔 被 告 林美娟 李士長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朱富興 被 告 王木興 王進成 王進入 王進千 王進利 王牡丹 王寶陞 王明惠 林碧玉 被 告 林伯涵 林廖彥 林徐玉釵 林伯福 林美崙 林塗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修 被 告 林伯章 訴訟代理人 羅彩玲 林伯修 被 告 許瑞珠 訴訟代理人 林駿霆 被 告 李岳勳 李阿菜 林合 謝建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恩 被 告 林金鳳 林玟 林佳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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