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801號
TPDV,109,訴,7801,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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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01號
原 告 王耀聲
被 告 陳春勝
陳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星
被 告 鄭林勉
訴訟代理人 鄭天富
被 告 林士莓

林張地
張勝平
訴訟代理人 張之齡
被 告 張林美

林美霞
林美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郁翔
被 告 林美娟
李士長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朱富興
被 告 王木興
王進成
王進入

王進千
王進利
王牡丹
王寶陞
王明惠
林碧玉
被 告 林伯涵
林廖彥
徐玉釵
林伯福
林美崙

林塗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修
被 告 林伯章
訴訟代理人 羅彩玲
林伯修
被 告 許瑞珠
訴訟代理人 林駿霆
被 告 李岳勳

李阿菜
林合
謝建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恩
被 告 林金鳳
林玟
林佳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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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