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
上 訴 人 林宜君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君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