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08號原 告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複 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江雄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黃朗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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