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9年度,20號
TPDV,109,家聲抗,20,2022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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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程序監理人 王愛珠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0號應受監護宣告人
詹吉雄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愛珠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聲抗字 第20號裁定選任為應受監護宣告人詹吉雄之程序監理人,聲 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訪談 時間及費用明細表等件,為此請求核定報酬等語。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有關 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 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 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 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 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 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程序監 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選任聲請人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 序,爰依上揭標準,並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 、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 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摘要,並徵詢兩造意見後(見本院卷二 第407至409頁),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38,000元為適當。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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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