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林周欣欣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周子山
周子江
周卿卿
前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瓊惠
被 告 周光道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吳祖寧律師
被 告 周淑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追加 周淑苗為反請求原告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