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蕭梅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許世洧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宣判,惟被告並未陳報其於111年3月1日即已將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張雯芳,以致未及查悉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一部移轉之情形,為避免張雯芳因未經訴訟告知而遭受不利益,自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後段規定,以書面將本件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張雯芳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且將依上開規定對張雯芳為通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