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3年度,3號
TPDV,103,金,3,202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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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訴訟代理人 李玉娜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被 告 陳朝水


李惠文(兼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潘麗雲


陳柏辰

李若瑟
許俊源


葉志德
被 告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雲
被 告 陳友安

潘麗美


上 十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柯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 告 李宗霖
方燕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馬傲秋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東雄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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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