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律師 吳涵晴律師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訴訟代理人 李玉娜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被 告 陳朝水 李惠文(兼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潘麗雲 陳柏辰 李若瑟 許俊源 葉志德 被 告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雲 被 告 陳友安 潘麗美 上 十二 人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柯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複 代理 人 朱庭儀律師被 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 告 李宗霖 方燕玲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馬傲秋律師複 代理 人 洪東雄律師 黃品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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