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88號
TPDM,111,附民,388,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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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張廖麗美
被 告 沃建築建築師事務所李啟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然被告2人並無原告所指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 本院案件查詢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逕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 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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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