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36號
TPDM,111,訴,336,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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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耿宏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呂佳縉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許恭碩



選任辯護人 吳承諺律師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邱晶華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耿宏呂佳縉、許恭碩、邱晶華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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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