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耿宏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呂佳縉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許恭碩
選任辯護人 吳承諺律師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邱晶華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耿宏、呂佳縉、許恭碩、邱晶華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