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24號
TPDM,111,聲,824,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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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衛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 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李政衛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 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 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 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判所定執行 刑即附表編號1至4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9月)、附表編 號5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 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5)之法院, 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 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並審酌受刑人之意見後(見定刑意見調查表),爰依上 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 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 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 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四、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固均另有併科罰金之刑, 然因檢察官聲請意旨未及於此部分(按聲請書僅援引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亦未於聲請書附表編號3及4部分記載罰 金刑,自無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 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共4罪) 有期徒刑8月(共11罪) 有期徒刑8月(共5罪) 犯罪日期 107/06/11、 107/06/09~11、 107/06/09~11、 107/06/07~11 107/06/09~11 107/06/11、 107/06/11、 107/06/05~11、 107/06/11、 107/06/07~11、 107/06/11、 107/06/08~11、 107/06/10~11、 107/06/08~11、 107/06/11 107/06/13、 107/06/20、 107/06/20、 107/06/21、 107/06/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5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5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4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0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2日 109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110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1154號 (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55號 編號1至4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編號 4 5 (此欄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34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 107/06/12~13、 107/06/13、 107/06/13、 107/06/13、 107/06/13、 107/06/13、 107/06/13、 107/06/14、 107/06/14、 107/06/14、 107/06/14、 107/06/15、 107/06/15、 107/06/15、 107/06/15、 107/06/15、 107/06/19、 107/06/25、 107/06/25、 107/06/25、 107/06/27 107/06/25~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47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80號 110年度訴字第76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11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 108年度訴字第7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2日 111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32號 編號1至4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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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