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02號
TPDM,111,聲,802,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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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9號、111年度執字第167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何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亨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詳細 情形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845號」),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且經提訊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本件聲請之意見 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是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前段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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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