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66號
TPDM,111,聲,766,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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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宗廷


具 保 人 張庭毓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庭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庭毓因被告韓宗廷妨害自由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犯前開 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該案與被告另犯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 字第15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 收款書、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又被告經拘提無著, 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 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 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民國110年10月28日通知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 附卷可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 在押乙情,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



參。綜上,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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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