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陳麗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游廼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
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陳麗春。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麗春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 經扣押在案,惟聲請人已獲不起訴處分,爰請求本院發還等 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 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 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是以,扣押物如非 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 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或依同法第142條第2項之規定 ,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命其負保管之責,暫 行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 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 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 ,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 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 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乃學理上所稱之「犯罪利得扣 押」,賦予凍結(保全)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有別於保 全偵查犯罪證據之「證據扣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法務部廉政署搜索,並扣得上開扣案物品,又聲請 人業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216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經核閱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 號、111年度聲字第657號案卷全卷無訛,合先敘明。 ㈡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現經扣押中,然 本院審酌檢察官並未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引為證據,且 亦未見與起訴事實有何直接關聯性,且尚無證據可認附表編 號1至6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
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對扣案 物品主張權利,更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犯罪之證據,是上 開扣押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無留存必要。此外, 經詢本案公訴檢察官表示意見,其於110年12月22日亦函覆 則以:請本院依法審酌等語,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12月22日北檢邦官110蒞14237字第1109103484號函影本1 紙在卷可查;且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案件之各被告 及辯護人對於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物一事均表示沒有意 見等語,此有本院111年2月16日、同年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 2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㈢再查,就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高爾夫俱樂部券,其中部分 高爾夫俱樂部券上印有「游廼文」字樣一節,此有上開扣案 之高爾夫俱樂部券彩色影本等件在卷可考,且被告游廼文因 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不正利益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 第4款等操縱股價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 1第1項之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現正由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審理在案,經核 閱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111年度聲字第657號案卷 全卷無訛。本院審酌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案件雖業已辯 論終結,然尚未判決確定,就聲請人上開聲請發還之扣案物 則是否係被告游廼文所有之財產?是否為被告游廼文犯罪所 得?尚有所疑義,是本案尚未定讞,上開扣押物品是否與犯 罪直接相關?該案應沒收及追徵之犯罪所得究竟若干?目前 均不確定,難認無繼續扣押上開扣押物品之必要。綜上,為 日後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本院認就聲請人聲請發還如 附表編號7之扣案物尚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 附表編號7之扣押物,於法不合,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產品(銀色隨身碟) 1個 D-1 2 現金支出傳票及支出證明單 14張 D-2 3 陳麗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A-2 4 陳麗春郵局存摺 1本 A-6 5 陳麗春元大銀行存摺 1本 A-20 6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個 A-48 7 游廼文陳麗春之八星國際高爾夫俱樂部券 6張 A-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