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534號
CHDV,94,聲,534,2005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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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伍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冠福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冠福紡織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乙○○住彰化縣鹿港鎮頭南里頭庄巷1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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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福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