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14號
原 告 鍾雲帆
鍾宜蓁
陳怡茹
被 告 彭 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29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杰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鍾雲帆、鍾宜蓁、陳 怡茹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