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753號
TPDM,111,審簡,753,202205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雪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蔡育佩


賀政邦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本院附表所載「罪名及宣告刑」,應更正為「罪名、宣告刑、沒收」。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