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1年度,38號
TPDM,111,審交訴,38,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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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68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之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將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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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