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84號
TPDM,111,單聲沒,84,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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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雅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雅各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 60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09年9月2日確定,並於110 年9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電子菸菸彈、菸油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76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9月2日確定, 且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㈡、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菸菸彈、菸油均為被告以自己名義訂購,屬其所有乙情,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供承在卷(109年度偵字第7600號卷【下稱偵卷】第8、31頁反面);又該等扣案物經以「鑑驗內容」欄所載方式送驗後,均檢出含禁藥尼古丁成分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2月2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署111年1月14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111年1月1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及111年3月1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各1份、送驗檢體清單2份及扣案物照片12張可憑(偵卷第15至19、43至45頁反面,111年度執聲字第577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3至32頁);而未經鑑驗部分,既與經鑑驗部分係同批貨物、同時遭查獲,且包裝、品項、內容物均相同,並經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均含尼古丁成分等語(偵卷第31頁反面),應認亦均含禁藥尼古丁成分,則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菸彈、電子菸油確皆為被告所有供違反藥事法案件所用之物,應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該等扣案物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分別採樣鑑驗部分,因皆已不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㈢、聲請書附表編號10之品項「MOB LIQUID」屬誤載,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更正為「BLITZSTEIN E-LIQUID電子菸油」乙情,有該署111年5月6日北檢邦意111執聲577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警員詹皓焙職務報告書1份可佐(本院卷第19至21頁);至本裁定附表「備註」欄所示聲請書其餘誤載內容,均由本院依職權逕予更正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鑑驗內容 備註 1 VFOLK電子菸彈 查扣168瓶,鑑驗用罄72瓶,餘共96瓶 送驗60盒(每盒2瓶),檢驗用罄72瓶,檢體均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2 IVAPING電子菸彈 查扣108瓶,鑑驗用罄41瓶,餘共67瓶 送驗29盒(每盒2瓶),檢驗用罄41瓶,檢體均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3 RELX電子菸彈 查扣207瓶,鑑驗用罄60瓶,餘共147瓶 送驗28盒(每盒3瓶),檢驗用罄60瓶,檢體均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4 NRX電子菸彈 查扣88瓶,鑑驗用罄58瓶,餘共30瓶 送驗14盒(每盒4瓶)又15瓶,檢驗用罄58瓶,檢體均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聲請書數量誤載為「用罄53瓶」、備註漏載用罄「0000000000-00:5瓶」,均應予更正(執聲卷第24頁反面至26頁反面) 5 BINK電子菸彈 查扣88瓶,鑑驗用罄47瓶,餘共41瓶 送驗15盒(每盒4瓶),檢驗用罄47瓶,檢體均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聲請書數量誤載為「用罄40瓶」,應予更正(執聲卷第27至28、31頁正反面) 6 Z&G電子菸彈 查扣30瓶,鑑驗用罄18瓶,餘共12瓶 送驗7盒(每盒3瓶),檢驗用罄18瓶,檢體均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聲請書數量誤載為「1盒2瓶」,應予更正(執聲卷第6頁反面) 7 BLVK UNICORN電子菸油 31瓶 均經送驗,檢體皆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8 TISIC電子菸油 15瓶 均經送驗,檢體皆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9 EDMOND LIICHI電子菸油 4瓶 均經送驗,檢體皆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10 BLITZSTEIN E-LIQUID電子菸油 2瓶 均經送驗,檢體皆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聲請書誤載為「MOB LIQUID」,應予更正(本院卷第19至21頁) 11 STEEP POPDEEZ電子菸油 1瓶 均經送驗,檢體皆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12 SAPPHIRE電子菸油 2瓶 均經送驗,檢體皆檢出禁藥尼古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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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