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符葉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0 年度調偵字第269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蘋果廠牌、型號為XR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符葉萍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2697號為不起訴 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確定。扣案蘋果廠牌、型號為XR 之行動電話1支,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26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又扣案蘋果廠牌、型號為XR之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