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7號
被 告 林子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 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 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 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臺北市萬華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09號卷《下稱偵卷》第14頁至 第15頁),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 09號被告林子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 ,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8頁反面至第9頁),並有保安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8頁、第50頁)。嗣前開案 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字第47 頁正反面,本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7號卷第32頁)。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 有該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2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1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3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沾黏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而與之附合,且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品,應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單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附表: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其他一般物品(沾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粉末之手機殼) 壹個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藍字第19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偵卷第49頁)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1年度聲沒字第28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