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93號
TPDM,111,單禁沒,393,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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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佑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259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偵字第259號」,應 予更正)、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因 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送經鑑定,均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 禁物。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59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證,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送經鑑定,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09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 可證(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卷第159頁),復以現今所 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衡情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 屬違禁物無誤,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送經鑑定,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該物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 18號裁定令沒收銷燬確定,並經臺北地檢署於111年4月14日 執行沒收完畢等情,此有卷附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自無從由本院再為 沒收銷燬之宣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卷第159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淡黃色結晶(含包裝袋) 2袋(淨重0.5290公克、驗餘淨重0.5218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卷第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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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