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陳泓樺
被 告 鍾承諭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承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泓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