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11號
TPDM,110,附民,611,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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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1號
原 告 許書涵

被 告 陳素梅


許竑德


林怡君


陳家琪




林彥伯





陳意婷


王君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3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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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