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07號
TPDM,110,附民,607,202205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郭鑾
被 告 伍國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伍國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 1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