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698號
TPDM,110,審訴,1698,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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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8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德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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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