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毅丞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7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