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瑋
選任辯護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59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泰瑋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泰瑋為證人陳俐陵(下逕稱其名)之 弟。陳俐陵與證人即友人賴卜友(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03 年時,以被告需錢為由,向證人即告訴人蔡綉美與證人王建 彬(下均逕稱其名)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下稱本 案借款),並在王建彬家樓下,交付被告為發票人、陳俐陵 在票背背書、蓋指印之發票日103年7月9日、票號219890號 、面額1千萬元的本票(下稱本案本票)1張予王建彬收執, 作為本案借款擔保,蔡綉美與王建彬則交付3百萬元現金予 陳俐陵及賴卜友收受。後王建彬為催討本案借款,於106年1 1月或107年農曆年時,約被告到新北市新莊區「鴻金寶百貨 」(下稱鴻金寶百貨)門口見面。被告否認簽立本案本票, 王建彬出示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予被告,要求被告回去向陳 俐陵查證。嗣蔡綉美為續催討本案借款,再委託證人李宗明 (下逕稱其名)向被告催討。李宗明遂於107年10月18日以 簡訊傳送本案本票正面照片給被告催款。被告明知陳俐陵與 蔡綉美有債務糾紛,本案本票背面也有陳俐陵背書,倘被告 並未授權他人簽發本案本票,因蔡綉美與陳俐陵彼此間為對 立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蔡綉美自非在本案本票上先偽簽 「陳泰瑋」為發票人,交由與被告同住之陳俐陵背書後,再 自己與王建彬收下本案本票,以擔保本案借款債權者。換言 之,縱使本案本票未經被告同意簽發,被告對於偽簽之人並 非債權人蔡綉美一節,並無誤會或懷疑。詎被告竟基於誣告 之犯意,意圖使蔡綉美受刑事處分,旋即於李宗明催款之翌 (19)日,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申告蔡綉 美偽造本案本票之犯罪事實,幸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下稱嘉檢)以108年度偵字第3432號對蔡綉美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始未得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 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若出於懷疑有此事實而為 申告,因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自難成立誣告罪名。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嫌,主要係以:㈠蔡綉美、王建彬 證稱陳俐陵與賴卜友親自持本案本票向渠等借本案借款。㈡ 王建彬證稱曾與被告相約在鴻金寶百貨談判本案借款,且出 示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給被告看,又要求被告回家向陳俐陵 求證,以本案本票金額之高,被告不可能不與陳俐陵求證, 是以,被告應明知本案本票有陳俐陵背書,並非蔡綉美偽造 。㈢本案本票正面詳載被告年籍等蔡綉美不會知悉的個人資 料,被告應明知本案本票是被告親友所為或授權,不然不會 有這些內容。㈣被告明知陳俐陵與蔡綉美有債務糾紛,本案 本票背面也有陳俐陵背書,倘被告並未授權他人簽發本案本 票,因蔡綉美與陳俐陵彼此間為對立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 ,蔡綉美自非在本案本票上先偽簽「陳泰瑋」為發票人,交 由與被告同住之陳俐陵背書後,再自己與王建彬收下本案本 票,以擔保自己及王建彬對陳俐陵該3百萬元債權之人。換 言之,縱使本案本票未經被告同意簽發,被告對於偽簽之人 並非債權人蔡綉美一節,並無誤會或懷疑。㈤被告與王建彬 談判後,猶於107年10月19日至士檢告訴蔡綉美涉嫌偽造有 價證券,士檢先分107年度他字第4461號偵辦,嗣呈請移轉 到嘉檢。嘉檢偵查後,認蔡綉美犯罪嫌疑不足,以108年度 偵字第3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過程中,李宗明、蔡綉 美、被告、陳俐陵亦曾到臺北市林森北路上的壹咖啡(下稱 本案壹咖啡)對質,陳俐陵當場承認本案本票為伊背書,被 告卻不曾向檢方表明本案可能出於誤會,益證其有誣告故意 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 ㈠本案本票確實並非伊所開立,經鑑定,本案本票正面指紋是 證人陳少千(所謂賴卜友「小弟」,下逕稱其名)的。 ㈡王建彬在鴻金寶百貨給伊看的影本並沒有本案本票的背面, 李宗明107年10月18日傳給伊的簡訊也只有本案本票正面的 照片與本票裁定(本院按,並非本案本票之裁定,而是一份 與本案本票無關的被告另件票據裁定確定證明,記載要旨為 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269號本票裁定業已確定之旨,下統
稱本案簡訊)。伊提告前不知道本案本票背面有伊姊姊的背 書。陳俐陵也沒有和伊說過曾經在本案本票背面背書。 ㈢伊在收到本案簡訊後,隔天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 )諮詢,是法院的人員向伊說若本票被偽造就要去告。當時 伊也不懂得告民事或刑事,只是要處理這件事。 ㈣因為李宗明和伊說是蔡綉美要他來向伊討債,所以伊就告蔡 綉美。
五、經查:
雖然王建彬證稱:103年7月間,陳俐陵與賴卜友跟賴卜友的 小弟3個人一起拿本案本票到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的我家 樓下跟我借款,說被告因為一些外面的糾紛急需用錢;而他 們家裡要分財產了(有錢可以還),所以開1000萬元本票給 我們,多的給我們當利息。當時我跟蔡綉美住在那裡,便一 起拿300萬元到樓下給陳俐陵。陳俐陵將本案本票交給我, 說本案本票前面的名字是被告簽的、背書是她寫的。我確定 有問陳俐陵本案本票正面的指紋是誰的,陳俐陵說是被告捺 印,但被告很忙(所以沒有自己來)。我有問陳俐陵說被告 的身分證有沒有帶過來,她說她忘記了,並問錢可不可以先 給她,之後再補(被告國民身分證)。陳俐陵一直說他們很 可憐,很趕著用錢,請先給她們,我才願意先給她300萬元 ,這些蔡綉美都有聽到。但(錢借了之後,被告身分證)一 直沒給。我沒有親眼看到背書過程,但蔡綉美認得陳俐陵的 筆跡,她說是陳俐陵自己簽的。後來陳俐陵他們避不見面, 大約在107年(本院按,其稱作證前兩、三年)我查到被告 聯絡方式,並約在鴻金寶百貨見面,我與證人即友人盧美玲 (下逕稱其名)一起過去,我將本案本票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拿影本給被告,因為我怕正本遭被告搶走。被告說這個不 是他(簽發、按指印)的,我問他說本票後面的筆跡是不是 陳俐陵的,他說對,要回去問他姊姊,卻就都沒消息了,我 也找不到被告及陳俐陵。後來蔡綉美告訴我她被被告告,她 說要還我們一個公道,所以決定告被告(本院卷㈠第140至14 8頁參照)。蔡綉美也證稱:本案本票是陳俐陵跟賴卜友於1 03年間拿到王建彬住處樓下給我的。過程是賴卜友打電話告 訴我說陳俐陵她弟弟欠錢要借300萬元,因為我之前有借錢 給陳俐陵了,我說如果是被告要借錢的話,要有東西給我們 設定,賴卜友就說被告現在沒有資產,但在辦他爸爸房子過 戶給他的事。我說沒資產就要寫本票,要陳俐陵當保證人在 後面背書,賴卜友就說要跟陳俐陵他們講。過了幾天,賴卜 友跟陳俐陵拿本案本票過來。我印象中拿到本案本票時我問 為何是1000萬元的面額,賴卜友跟我說因為我之前借錢給陳
俐陵很幫忙,所以賴卜友有幫我、王建彬爭取到開1000萬元 本票,多的錢要給我們。但後來她們一直找藉口沒還錢,王 建彬就跟盧美玲與被告約在鴻金寶百貨碰面,被告仍否認簽 本案本票,我忍到沒有辦法,才將被告等所有資料都給李宗 明(請他幫忙討債)。接著,107年10月25日我與被告、陳 俐陵、李宗明等人約在本案壹咖啡談,李宗明把資料給被告 看,被告依舊否認本案本票是他簽的。李宗明當場請被告簽 名,一看就知道那個字跡不對,李宗明說是不是要先查清楚 是否你(被告)家裡的人幫你(被告)簽的,因為蔡綉美並 不知道你(被告)的出生日期等等資料,被告就講了一句「 先告了再說」。我向被告說,本案本票縱使不是你簽的,也 不會是我簽的。我認為王建彬與被告在鴻金寶百貨談判後, 被告就應該知道有本案本票,我也在本案壹咖啡明確和被告 說本案本票不是我寫的。陳俐陵亦承認在本案本票背書,被 告與陳俐陵是住在一起的姊弟,不可能不互相詢問,被告竟 然還告我偽造本票,就是想賴帳,所以我要告他誣告(本院 卷㈠第149至160頁參照)云云。但,
㈠李宗明與被告等人在本案壹咖啡談判時,李宗明曾要求被告 當場書寫其姓名核對,但李宗明與蔡綉美均覺得本案本票正 面署名不像被告所為,此經李宗明證述明確(詳後述),蔡 綉美也不諱言此節。且本案本票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其正面五枚指紋,均非被告或陳俐陵,而係陳少千 右拇指所蓋,此有該局109年2月25日刑紋字第1090015931號 鑑定書在卷可稽(北檢109年度偵字第5928號卷第11至15頁 參照)。該局以指紋特徵比對法、指紋電腦比對法為鑑定, 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本案本票客觀上確實並非被告親自書 寫開立乙節初已堪認定。
㈡雖檢察官認為在被告對蔡綉美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前,王 建彬已在鴻金寶百貨出示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給被告看,又 要求被告回去與陳俐陵求證,被告應明知本案本票有其姊的 背書,以蔡綉美與陳俐陵為債權債務人的對立立場,本案本 票不可能是蔡綉美偽造。在本案壹咖啡談判後,更已明知本 案本票正面有其年籍資料、票背有陳俐陵背書,本案本票不 致於是蔡綉美偽造,卻仍堅持繼續告訴蔡綉美偽造有價證券 ,顯有誣告故意等語。然:
⒈盧美玲固一度在偵查中證稱:被告曾在電話中承認本案本票 是伊姊姊陳俐陵開立,且王建彬後來也有將本案本票正反面 影本交給被告云云(北檢109年度偵字第5928號卷第39、40 頁參照)。但經傳喚其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後,盧美玲釐清稱 :我有在王建彬家看過本案本票,王建彬說本案本票是陳俐
陵交給他的,也有說他們之間的金錢糾紛。借給陳俐陵的錢 也有我一份,大約100多萬元。王建彬打電話給被告,但都 沒有接,後來用我的手機打,被告才接電話。電話中被告否 認簽本票,並要跟王建彬約出來見面,王建彬怕本案本票原 本被搶走,所以是帶影本過去。我也有去鴻金寶百貨,被告 那邊來了三個人,將王建彬推到牆角,那裡很暗,我不知道 王建彬如何拿本案本票影本給被告看,但離開鴻金寶百貨後 ,王建彬和我說他先拿手機(裡的本案本票影像)給被告看 ,被告不肯相信,王建彬又拿出紙本給被告看,被告看過之 後說筆跡不是他的,而要求王建彬提供正本,且說要回去問 陳俐陵。王建彬有影印本案本票的正反面,但我不知道被告 只有看到正面,還是正反面都有看到。偵查中說被告在電話 中承認本案本票是陳俐陵開的云云,也是在鴻金寶百貨談判 後回去時,王建彬在車上跟我講的(本院卷㈠第457至464頁 參照)。可知盧美玲於偵查中所為本段首揭不利被告證詞, 都是聽王建彬轉述,係屬傳聞,欠缺補強之實據,無法以盧 美玲偵查中證詞證明被告曾親口承認本案本票是其姊開立, 也無法確認被告在鴻金寶百貨現場有無看到本案本票背面的 陳俐陵背書。
⒉陳俐陵證稱:我有因賴卜友的拜託簽發過很多張本票,但不 記得有在本案本票上簽過名。我沒有和賴卜友去王建彬家樓 下將本案本票給蔡綉美跟王建彬,沒有和他們說是為了被告 的事情才交付本案本票,蔡綉美跟王建彬說謊,我願意接受 測謊。被告於106年或107年間(和王建彬見過面後),有拿 過本案本票正面影本問我這是不是我簽的,我和他說不是。 被告收到本案簡訊時,也有將簡訊照片轉到我家的LINE群組 裡,我們有討論。證人即被告之姊陳靜怡(下逕稱其名)問 我這是怎麼回事,我說看起來不是我的筆跡,而且我也沒有 看過這張本票,我有在LINE裡說賴卜友騙了我很多票。我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28號卷第134頁)的 偵訊筆錄中承認有簽署本案本票,是指我有簽過空白的本票 背面交給我姊姊的前男友賴卜友,因為賴卜友說我簽的本票 他都會負責,當初是跟我講說工廠需要買機器,他也只是給 別人看而已不會怎麼樣,不會去做本票裁定云云,我就信任 他。但出事後,賴卜友就找不到人了。後來我與被告去本案 壹咖啡時,李宗明拿出那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我才看到背 面有我的簽名。我在本案爭執之前,就因為賴卜友的關係, 與蔡綉美有另外的本票裁定等債務糾紛。本案本票是蔡綉美 託李宗明傳給被告,但這不是我簽的,又不是被告簽的,所 以我認為一定是偽造的,我有跟被告講可能是蔡綉美偽造的
,並且說誰拿票就找誰(按,指告誰)。我沒有去和蔡綉美 或王建彬查證為何本案本票上會有被告個資,在本案糾紛後 ,蔡綉美也消失了(本院卷㈠第445至456頁參照)。陳靜怡 證稱:被告收到本案簡訊後有轉傳給我,說收到蔡綉美委託 李宗明發的簡訊,內容是本案本票正面照片與一個本票裁定 照片,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本案本票,且只有正面,沒有背面 的陳俐陵背書。我有問陳俐陵為什麼會有這個東西,而且還 是被告簽署的本票,陳俐陵跟我講說這張本票她沒看過(本 院卷㈠第331至343頁參照)。是以,被告與王建彬在鴻金寶 百貨見面後,確有詢問陳俐陵,在收到本案簡訊後,也在家 族LINE中再次確認,但陳俐陵始終否認本案本票之真正,甚 至和被告說懷疑是蔡綉美偽造。足見,被告在王建彬、李宗 明以不同方式討債後,均善盡查證義務,向陳俐陵詢問,只 是遭到陳俐陵誤導。不能遽謂被告在王建彬、李宗明催債後 ,必然知道本案本票背面有陳俐陵簽名而可懷疑本案本票也 許並非蔡綉美偽造。另,陳俐陵堅稱其並未與賴卜友去王建 彬家樓下,以被告需錢孔急為由,親自出示本案本票以為擔 保而借款,此與王建彬、蔡綉美之證詞迥然兩歧。本院參諸 李宗明證詞,蔡綉美在本案壹咖啡談判時,始終都說本案本 票是賴卜友與其小弟(陳少千)兩個人一起拿去王建彬樓下 ,而未提到陳俐陵(詳後述)。且蔡綉美在被訴偽造有價證 券之案件,108年2月20日接受嘉檢檢察事務官初詢時,也是 供稱「我記得是於107年7月,在王建彬上開住處的樓下,由 陳少千(陳俐陵說是陳少謙,但我記得是陳少千)及賴卜友 把該本票正本拿給我……)」(嘉檢108年度交查字第83號卷 第32頁參照)。之後,才逐次改稱是陳俐陵、賴卜友拿來交 付。綜合上開情狀,本院認為此部分應以陳俐陵之證述較為 可採,本案本票應非陳俐陵親自攜至王建彬家樓下交付。況 ,無論如何,王建彬、蔡綉美均不諱言拿到本案本票時,被 告並不在場,故無論是誰交付,被告均無親自見聞本案本票 流到王建彬、蔡綉美的過程。換言之,難認被告對蔡綉美提 告前會因知道王建彬、蔡綉美是被動收受「票面已經記載完 畢、票背有陳俐陵背書」的本案本票,而可確認本案本票並 非蔡綉美偽造。
⒊李宗明證稱:蔡綉美是經過我朋友於107年介紹才認識,她說 有幾條錢要不回來請我幫忙。她拿被告、陳俐陵、賴卜友的 本票給我,以及一個法院的裁定,印象中裁定金額就是1000 萬元。蔡綉美也有把(被告)電話留給我,我就跟被告聯絡 。我先用簡訊的方式傳本案本票的正面給被告,被告當時還 有回我電話,跟我說他沒有寫過這張票,並且問我這張票是
誰給我的,我回答這是蔡綉美給我的,因為蔡綉美說上面有 被告的名字。被告在電話中也有約略提到:上次王建彬就拿 了這張票來跟我收,我不承認現在又來,蔡綉美是要怎樣等 語。我就跟被告說不然約出來講比較清楚。我們曾經因為蔡 綉美與陳俐陵的金錢糾紛見過幾次面,第一次是在本案壹咖 啡,大約在寄本案簡訊後幾天,那次,除了本案本票也有談 其他的票。關於本案本票部分,蔡綉美說本案本票是被告開 給賴卜友,由賴卜友與陳少千拿來的,雖被告沒有和賴卜友 等人一起拿票來,但她們之間有很多金錢往來,所以蔡綉美 相信這張票。而被告就說他沒看過這張票,名字也不是他簽 的,我叫被告簽名給我看,字跡確實不像被告的,但是那張 本票背面有陳俐陵簽名,陳俐陵也當場承認背書是她寫的, 只是說票是交給賴卜友,(向蔡綉美借的)錢她也沒拿到等 語。當下我們對質,被告說這張票根本就是蔡綉美寫的,蔡 綉美反駁被告,說背書明明是陳俐陵背書的。蔡綉美說我們 合作也這麼多次了,今天這張票也是賴卜友、陳少千拿來給 我的,背書也是你(被告)姊姊陳俐陵的,我一個女人也不 會特別去偽造這張票,本票上的地址什麼的她都不知道等語 。總之就是駁斥說她根本不可能偽造。被告就說反正他就是 沒有簽,你們(指蔡綉美)要告就去告。我之後才知道被告 (在本案壹咖啡談判前已經)有去告蔡綉美。而因為被告否 認本案本票是他開的,我就跟陳俐陵講要找賴卜友出來對質 ,被告也認為要找賴卜友,並講大概要如何找,但陳俐陵在 一旁說:「找不到啦!」。而我自己有聯繫上賴卜友幾次, 我有問賴卜友說被告否認本案本票是他開的(你如何解釋) ,賴卜友都不講話。我約賴卜友出來見面,賴卜友也都爽約 。而陳俐陵只有在本案壹咖啡見面那次承認本案本票背書是 她簽的,後來見面就改口否認有簽,也說找不到賴卜友(本 院卷㈡第64至77頁參照)等語。足認被告無論是接到本案簡 訊後和李宗明聯繫時,或出來在本案壹咖啡談判中,主觀上 皆認為是蔡綉美從中搞鬼。並非確信本案本票不是蔡綉美偽 造,仍對之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且堅持告訴到底。 ⒋據陳俐陵當庭提出其家族LINE群組對話,被告(暱稱「肥偉 」)轉傳本案簡訊後,案外人即被告姊姊陳巧珍(暱稱「三 八珍」,賴卜友前女友,下逕稱其名)在群組中稱「這張票 可能是蔡屎美(本院按,本院照錄原文,應指蔡綉美)當時 與賴垃圾(同前,應指賴卜友)二人演戲騙他姐姐(本院按 ,應指證人即蔡綉美姊姊蔡綉綢)的那張票」、「肥瑋快去 報警」、「說被人威協(本院按,應『威脅』之誤)」。陳俐 陵則表示「這是什麼」、「不是本人的字跡」。有前述LINE
對話手機畫面截圖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505至525頁參照) 。被告辯稱在其家族對話中,陳俐陵否認本案本票之真正等 語,容有所憑。
㈢綜合前述鑑定結果與證人所言、LINE對話截圖,雖然王建彬 堅稱陳俐陵向其表示本案本票正面是被告書寫、捺指紋印, 但「本案本票正面是被告書寫、捺指紋印」此節顯與客觀事 實不符。而王建彬、蔡綉美與被告、陳俐陵家族除本案本票 外,尚有其他不少金錢糾紛,王建彬此言是否與其他票據債 務混淆,不得而知。且無論王建彬、蔡綉美所謂「陳俐陵親 自拿寫好的本案本票來借錢」的證詞是否屬實,皆無法證明 被告知道有此經過。又王建彬與被告在鴻金寶百貨談判時, 不管有沒有拿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給被告看,被告都已經與 陳俐陵求證,只是陳俐陵否認簽立。陳巧珍還於家族群組中 表示懷疑是蔡綉美、賴卜友所偽造。另參諸受蔡綉美委託向 被告討債,容非被告友性證人的李宗明復證稱,直到本案壹 咖啡談判時,被告依然堅稱沒開立本案本票,並主觀上與質 疑是蔡綉美偽造而與蔡綉美言語爭執。可知,王建彬、李宗 明雖然先後持本案本票向被告追討,也要被告去與家人確認 ,但或許是遭到陳俐陵等家人誤導,故被告主觀上懷疑本案 本票是蔡綉美所偽造,以致最終導致「對蔡綉美提出偽造有 價證券刑事告訴」之結果。再者,固然本案本票正面詳載被 告年籍等蔡綉美不會知悉的個人資料,蔡綉美也曾提醒被告 本案本票或許是被告親友所為或授權,不然不會有這些內容 等語;且就陳俐陵、賴卜友、被告與蔡綉美間長久以來便有 金錢爭執來看,偽造本案本票的嫌疑人不僅蔡綉美,賴卜友 、陳俐陵顯亦可疑;王建彬又曾持本案本票影本在鴻金寶百 貨與被告談判,要求被告負責並回去找陳俐陵求證。但被告 卻捨賴卜友、陳俐陵、王建彬,僅針對蔡綉美一人提告,此 舉難免使蔡綉美感受氣憤委屈。惟,縱使如此,以被告立場 與當時的想法而言,均無法排除蔡綉美有偽造本案本票之可 能(事後蔡綉美業經檢察官認定無犯罪嫌疑,本院僅是客觀 推斷被告當時想法)。況蔡綉美確實委託李宗明以本案本票 向被告討債,又在本案簡訊中出示本票裁定確定證明(雖然 該確定證明與本案本票無關),被告主觀上感受到「本票裁 定」壓力,而針對蔡綉美一人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應是 出於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難認具有虛構情節而誣告之故 意,揆諸前揭說明,無法遽謂成立誣告罪名。至於陳靜怡證 稱:我跟被告說,這本票已經被裁定了,很嚴重,明天我們 去家裡附近的法院詢問該如何處理。蔡綉美已經騙我們很多 東西,例如蔡綉美帶陳俐陵去跟別人借錢,害我們家房子被
拍賣,所以我們也不想再去和李宗明確認了。之後我們去離 我家最近的士東路法院(本院按,即士院)。我跟被告進士 院後抽號碼牌諮詢,我跟諮詢人員出示本案簡訊,問他遇到 這樣問題該如何處理,我有說本票不是我們簽的,也沒有欠 1000萬元。那位先生就跟我講說要到門口旁邊的玻璃窗找人 按鈴,就有一個人拿了我們的資料,叫我們到大門左手邊去 等,後來裡面有個先生帶被告進去問。我們連要告什麼都搞 不清楚,所以才去諮詢,我與被告沒有討論過要如何告、被 告也沒有跟我說不管來龍去脈就先提告云云(本院卷㈠第331 至343頁參照),雖不可採(根據前述被告家族LINE對話, 渠等已表明「報警」、「去地檢暑【本院按,應為署】」【 本院卷㈠第509、511參照】。且依被告前案紀錄,被告在對 蔡綉美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前,早有因涉嫌刑事案件而多 次遭偵查之紀錄。被告家族在103年間後,便與蔡綉美等人 ,甚至案外人林承諭【本院按,本案簡訊中出現的本票裁定 之聲請人】有民事糾葛,被告不至於分不清刑事民事訴訟之 別。何況進入偵查後,被告先後以告訴人身分遵傳喚到士檢 、嘉檢出庭應訊;檢察官也當庭訊問被告:「你現在到底是 要對誰提告偽造文書?」,被告表明:「蔡綉美」,此觀士 檢107年度他字第4461號影卷第23頁107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 自明,被告更應知道其所告的是有關蔡綉美罪責是否成立的 刑事案件。被告卻從未表示告錯人、告錯事,可知被告此辯 與陳靜怡此言顯屬無稽,被告具有使蔡綉美受刑事追訴處罰 之本意)。但因被告主觀上確實並非明知蔡綉美無辜而故意 虛捏事實提告,是上情不足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另賴卜友 所言,雖對被告有利,但其證詞與王建彬、蔡綉美、陳俐陵 都有不同,本院認賴卜友於111年3月24日在本院12法庭結證 後之證述有偽證之嫌,是不予採納,並請檢察官依法處理。 均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 本院確信被告犯罪。此外,按最高法院101年1月17日101年 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法院亦無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 據之義務,揆諸前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 則,應不待有何有利被告之證據,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 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