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029號
TPDM,109,訴,1029,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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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瑋



選任辯護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59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泰瑋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泰瑋為證人陳俐陵(下逕稱其名)之 弟。陳俐陵與證人即友人賴卜友(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03 年時,以被告需錢為由,向證人即告訴人蔡綉美與證人王建 彬(下均逕稱其名)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下稱本 案借款),並在王建彬家樓下,交付被告為發票人、陳俐陵 在票背背書、蓋指印之發票日103年7月9日、票號219890號 、面額1千萬元的本票(下稱本案本票)1張予王建彬收執, 作為本案借款擔保,蔡綉美王建彬則交付3百萬元現金予 陳俐陵賴卜友收受。後王建彬為催討本案借款,於106年1 1月或107年農曆年時,約被告到新北市新莊區「鴻金寶百貨 」(下稱鴻金寶百貨)門口見面。被告否認簽立本案本票, 王建彬出示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予被告,要求被告回去向陳 俐陵查證。嗣蔡綉美為續催討本案借款,再委託證人李宗明 (下逕稱其名)向被告催討。李宗明遂於107年10月18日以 簡訊傳送本案本票正面照片給被告催款。被告明知陳俐陵蔡綉美有債務糾紛,本案本票背面也有陳俐陵背書,倘被告 並未授權他人簽發本案本票,因蔡綉美陳俐陵彼此間為對 立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蔡綉美自非在本案本票上先偽簽 「陳泰瑋」為發票人,交由與被告同住之陳俐陵背書後,再 自己與王建彬收下本案本票,以擔保本案借款債權者。換言 之,縱使本案本票未經被告同意簽發,被告對於偽簽之人並 非債權人蔡綉美一節,並無誤會或懷疑。詎被告竟基於誣告 之犯意,意圖使蔡綉美受刑事處分,旋即於李宗明催款之翌 (19)日,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申告蔡綉 美偽造本案本票之犯罪事實,幸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下稱嘉檢)以108年度偵字第3432號對蔡綉美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始未得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 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若出於懷疑有此事實而為 申告,因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自難成立誣告罪名。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嫌,主要係以:㈠蔡綉美王建彬 證稱陳俐陵賴卜友親自持本案本票向渠等借本案借款。㈡ 王建彬證稱曾與被告相約在鴻金寶百貨談判本案借款,且出 示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給被告看,又要求被告回家向陳俐陵 求證,以本案本票金額之高,被告不可能不與陳俐陵求證, 是以,被告應明知本案本票有陳俐陵背書,並非蔡綉美偽造 。㈢本案本票正面詳載被告年籍等蔡綉美不會知悉的個人資 料,被告應明知本案本票是被告親友所為或授權,不然不會 有這些內容。㈣被告明知陳俐陵蔡綉美有債務糾紛,本案 本票背面也有陳俐陵背書,倘被告並未授權他人簽發本案本 票,因蔡綉美陳俐陵彼此間為對立之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 ,蔡綉美自非在本案本票上先偽簽「陳泰瑋」為發票人,交 由與被告同住之陳俐陵背書後,再自己與王建彬收下本案本 票,以擔保自己及王建彬陳俐陵該3百萬元債權之人。換 言之,縱使本案本票未經被告同意簽發,被告對於偽簽之人 並非債權人蔡綉美一節,並無誤會或懷疑。㈤被告與王建彬 談判後,猶於107年10月19日至士檢告訴蔡綉美涉嫌偽造有 價證券,士檢先分107年度他字第4461號偵辦,嗣呈請移轉 到嘉檢。嘉檢偵查後,認蔡綉美犯罪嫌疑不足,以108年度 偵字第34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過程中,李宗明、蔡綉 美、被告、陳俐陵亦曾到臺北市林森北路上的壹咖啡(下稱 本案壹咖啡)對質,陳俐陵當場承認本案本票為伊背書,被 告卻不曾向檢方表明本案可能出於誤會,益證其有誣告故意 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 ㈠本案本票確實並非伊所開立,經鑑定,本案本票正面指紋是 證人陳少千(所謂賴卜友小弟」,下逕稱其名)的。 ㈡王建彬在鴻金寶百貨給伊看的影本並沒有本案本票的背面, 李宗明107年10月18日傳給伊的簡訊也只有本案本票正面的 照片與本票裁定(本院按,並非本案本票之裁定,而是一份 與本案本票無關的被告另件票據裁定確定證明,記載要旨為 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269號本票裁定業已確定之旨,下統



稱本案簡訊)。伊提告前不知道本案本票背面有伊姊姊的背 書。陳俐陵也沒有和伊說過曾經在本案本票背面背書。 ㈢伊在收到本案簡訊後,隔天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 )諮詢,是法院的人員向伊說若本票被偽造就要去告。當時 伊也不懂得告民事或刑事,只是要處理這件事。 ㈣因為李宗明和伊說是蔡綉美要他來向伊討債,所以伊就告蔡 綉美。
五、經查:
  雖然王建彬證稱:103年7月間,陳俐陵賴卜友賴卜友小弟3個人一起拿本案本票到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的我家 樓下跟我借款,說被告因為一些外面的糾紛急需用錢;而他 們家裡要分財產了(有錢可以還),所以開1000萬元本票給 我們,多的給我們當利息。當時我跟蔡綉美住在那裡,便一 起拿300萬元到樓下給陳俐陵陳俐陵將本案本票交給我, 說本案本票前面的名字是被告簽的、背書是她寫的。我確定 有問陳俐陵本案本票正面的指紋是誰的,陳俐陵說是被告捺 印,但被告很忙(所以沒有自己來)。我有問陳俐陵說被告 的身分證有沒有帶過來,她說她忘記了,並問錢可不可以先 給她,之後再補(被告國民身分證)。陳俐陵一直說他們很 可憐,很趕著用錢,請先給她們,我才願意先給她300萬元 ,這些蔡綉美都有聽到。但(錢借了之後,被告身分證)一 直沒給。我沒有親眼看到背書過程,但蔡綉美認得陳俐陵的 筆跡,她說是陳俐陵自己簽的。後來陳俐陵他們避不見面, 大約在107年(本院按,其稱作證前兩、三年)我查到被告 聯絡方式,並約在鴻金寶百貨見面,我與證人即友人盧美玲 (下逕稱其名)一起過去,我將本案本票正反面印在同一面 ,拿影本給被告,因為我怕正本遭被告搶走。被告說這個不 是他(簽發、按指印)的,我問他說本票後面的筆跡是不是 陳俐陵的,他說對,要回去問他姊姊,卻就都沒消息了,我 也找不到被告及陳俐陵。後來蔡綉美告訴我她被被告告,她 說要還我們一個公道,所以決定告被告(本院卷㈠第140至14 8頁參照)。蔡綉美也證稱:本案本票是陳俐陵賴卜友於1 03年間拿到王建彬住處樓下給我的。過程是賴卜友打電話告 訴我說陳俐陵她弟弟欠錢要借300萬元,因為我之前有借錢 給陳俐陵了,我說如果是被告要借錢的話,要有東西給我們 設定,賴卜友就說被告現在沒有資產,但在辦他爸爸房子過 戶給他的事。我說沒資產就要寫本票,要陳俐陵當保證人在 後面背書,賴卜友就說要跟陳俐陵他們講。過了幾天,賴卜 友跟陳俐陵拿本案本票過來。我印象中拿到本案本票時我問 為何是1000萬元的面額,賴卜友跟我說因為我之前借錢給陳



俐陵很幫忙,所以賴卜友有幫我、王建彬爭取到開1000萬元 本票,多的錢要給我們。但後來她們一直找藉口沒還錢,王 建彬就跟盧美玲與被告約在鴻金寶百貨碰面,被告仍否認簽 本案本票,我忍到沒有辦法,才將被告等所有資料都給李宗 明(請他幫忙討債)。接著,107年10月25日我與被告、陳 俐陵、李宗明等人約在本案壹咖啡談,李宗明把資料給被告 看,被告依舊否認本案本票是他簽的。李宗明當場請被告簽 名,一看就知道那個字跡不對,李宗明說是不是要先查清楚 是否你(被告)家裡的人幫你(被告)簽的,因為蔡綉美並 不知道你(被告)的出生日期等等資料,被告就講了一句「 先告了再說」。我向被告說,本案本票縱使不是你簽的,也 不會是我簽的。我認為王建彬與被告在鴻金寶百貨談判後, 被告就應該知道有本案本票,我也在本案壹咖啡明確和被告 說本案本票不是我寫的。陳俐陵亦承認在本案本票背書,被 告與陳俐陵是住在一起的姊弟,不可能不互相詢問,被告竟 然還告我偽造本票,就是想賴帳,所以我要告他誣告(本院 卷㈠第149至160頁參照)云云。但,
 ㈠李宗明與被告等人在本案壹咖啡談判時,李宗明曾要求被告 當場書寫其姓名核對,但李宗明蔡綉美均覺得本案本票正 面署名不像被告所為,此經李宗明證述明確(詳後述),蔡 綉美也不諱言此節。且本案本票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其正面五枚指紋,均非被告或陳俐陵,而係陳少千 右拇指所蓋,此有該局109年2月25日刑紋字第1090015931號 鑑定書在卷可稽(北檢109年度偵字第5928號卷第11至15頁 參照)。該局以指紋特徵比對法、指紋電腦比對法為鑑定, 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本案本票客觀上確實並非被告親自書 寫開立乙節初已堪認定。
 ㈡雖檢察官認為在被告對蔡綉美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前,王 建彬已在鴻金寶百貨出示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給被告看,又 要求被告回去與陳俐陵求證,被告應明知本案本票有其姊的 背書,以蔡綉美陳俐陵為債權債務人的對立立場,本案本 票不可能是蔡綉美偽造。在本案壹咖啡談判後,更已明知本 案本票正面有其年籍資料、票背有陳俐陵背書,本案本票不 致於是蔡綉美偽造,卻仍堅持繼續告訴蔡綉美偽造有價證券 ,顯有誣告故意等語。然:
 ⒈盧美玲固一度在偵查中證稱:被告曾在電話中承認本案本票 是伊姊姊陳俐陵開立,且王建彬後來也有將本案本票正反面 影本交給被告云云(北檢109年度偵字第5928號卷第39、40 頁參照)。但經傳喚其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後,盧美玲釐清稱 :我有在王建彬家看過本案本票,王建彬說本案本票是陳俐



陵交給他的,也有說他們之間的金錢糾紛。借給陳俐陵的錢 也有我一份,大約100多萬元。王建彬打電話給被告,但都 沒有接,後來用我的手機打,被告才接電話。電話中被告否 認簽本票,並要跟王建彬約出來見面,王建彬怕本案本票原 本被搶走,所以是帶影本過去。我也有去鴻金寶百貨,被告 那邊來了三個人,將王建彬推到牆角,那裡很暗,我不知道 王建彬如何拿本案本票影本給被告看,但離開鴻金寶百貨後 ,王建彬和我說他先拿手機(裡的本案本票影像)給被告看 ,被告不肯相信,王建彬又拿出紙本給被告看,被告看過之 後說筆跡不是他的,而要求王建彬提供正本,且說要回去問 陳俐陵王建彬有影印本案本票的正反面,但我不知道被告 只有看到正面,還是正反面都有看到。偵查中說被告在電話 中承認本案本票是陳俐陵開的云云,也是在鴻金寶百貨談判 後回去時,王建彬在車上跟我講的(本院卷㈠第457至464頁 參照)。可知盧美玲於偵查中所為本段首揭不利被告證詞, 都是聽王建彬轉述,係屬傳聞,欠缺補強之實據,無法以盧 美玲偵查中證詞證明被告曾親口承認本案本票是其姊開立, 也無法確認被告在鴻金寶百貨現場有無看到本案本票背面的 陳俐陵背書。
 ⒉陳俐陵證稱:我有因賴卜友的拜託簽發過很多張本票,但不 記得有在本案本票上簽過名。我沒有和賴卜友王建彬家樓 下將本案本票給蔡綉美王建彬,沒有和他們說是為了被告 的事情才交付本案本票,蔡綉美王建彬說謊,我願意接受 測謊。被告於106年或107年間(和王建彬見過面後),有拿 過本案本票正面影本問我這是不是我簽的,我和他說不是。 被告收到本案簡訊時,也有將簡訊照片轉到我家的LINE群組 裡,我們有討論。證人即被告之姊陳靜怡(下逕稱其名)問 我這是怎麼回事,我說看起來不是我的筆跡,而且我也沒有 看過這張本票,我有在LINE裡說賴卜友騙了我很多票。我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28號卷第134頁)的 偵訊筆錄中承認有簽署本案本票,是指我有簽過空白的本票 背面交給我姊姊的前男友賴卜友,因為賴卜友說我簽的本票 他都會負責,當初是跟我講說工廠需要買機器,他也只是給 別人看而已不會怎麼樣,不會去做本票裁定云云,我就信任 他。但出事後,賴卜友就找不到人了。後來我與被告去本案 壹咖啡時,李宗明拿出那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我才看到背 面有我的簽名。我在本案爭執之前,就因為賴卜友的關係, 與蔡綉美有另外的本票裁定等債務糾紛。本案本票是蔡綉美李宗明傳給被告,但這不是我簽的,又不是被告簽的,所 以我認為一定是偽造的,我有跟被告講可能是蔡綉美偽造的



,並且說誰拿票就找誰(按,指告誰)。我沒有去和蔡綉美王建彬查證為何本案本票上會有被告個資,在本案糾紛後 ,蔡綉美也消失了(本院卷㈠第445至456頁參照)。陳靜怡 證稱:被告收到本案簡訊後有轉傳給我,說收到蔡綉美委託 李宗明發的簡訊,內容是本案本票正面照片與一個本票裁定 照片,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本案本票,且只有正面,沒有背面 的陳俐陵背書。我有問陳俐陵為什麼會有這個東西,而且還 是被告簽署的本票,陳俐陵跟我講說這張本票她沒看過(本 院卷㈠第331至343頁參照)。是以,被告與王建彬在鴻金寶 百貨見面後,確有詢問陳俐陵,在收到本案簡訊後,也在家 族LINE中再次確認,但陳俐陵始終否認本案本票之真正,甚 至和被告說懷疑是蔡綉美偽造。足見,被告在王建彬、李宗 明以不同方式討債後,均善盡查證義務,向陳俐陵詢問,只 是遭到陳俐陵誤導。不能遽謂被告在王建彬李宗明催債後 ,必然知道本案本票背面有陳俐陵簽名而可懷疑本案本票也 許並非蔡綉美偽造。另,陳俐陵堅稱其並未與賴卜友去王建 彬家樓下,以被告需錢孔急為由,親自出示本案本票以為擔 保而借款,此與王建彬蔡綉美之證詞迥然兩歧。本院參諸 李宗明證詞,蔡綉美在本案壹咖啡談判時,始終都說本案本 票是賴卜友與其小弟陳少千)兩個人一起拿去王建彬樓下 ,而未提到陳俐陵(詳後述)。且蔡綉美在被訴偽造有價證 券之案件,108年2月20日接受嘉檢檢察事務官初詢時,也是 供稱「我記得是於107年7月,在王建彬上開住處的樓下,由 陳少千陳俐陵說是陳少謙,但我記得是陳少千)及賴卜友 把該本票正本拿給我……)」(嘉檢108年度交查字第83號卷 第32頁參照)。之後,才逐次改稱是陳俐陵賴卜友拿來交 付。綜合上開情狀,本院認為此部分應以陳俐陵之證述較為 可採,本案本票應非陳俐陵親自攜至王建彬家樓下交付。況 ,無論如何,王建彬蔡綉美均不諱言拿到本案本票時,被 告並不在場,故無論是誰交付,被告均無親自見聞本案本票 流到王建彬蔡綉美的過程。換言之,難認被告對蔡綉美提 告前會因知道王建彬蔡綉美是被動收受「票面已經記載完 畢、票背有陳俐陵背書」的本案本票,而可確認本案本票並 非蔡綉美偽造。
 ⒊李宗明證稱:蔡綉美是經過我朋友於107年介紹才認識,她說 有幾條錢要不回來請我幫忙。她拿被告、陳俐陵賴卜友的 本票給我,以及一個法院的裁定,印象中裁定金額就是1000 萬元。蔡綉美也有把(被告)電話留給我,我就跟被告聯絡 。我先用簡訊的方式傳本案本票的正面給被告,被告當時還 有回我電話,跟我說他沒有寫過這張票,並且問我這張票是



誰給我的,我回答這是蔡綉美給我的,因為蔡綉美說上面有 被告的名字。被告在電話中也有約略提到:上次王建彬就拿 了這張票來跟我收,我不承認現在又來,蔡綉美是要怎樣等 語。我就跟被告說不然約出來講比較清楚。我們曾經因為蔡 綉美與陳俐陵的金錢糾紛見過幾次面,第一次是在本案壹咖 啡,大約在寄本案簡訊後幾天,那次,除了本案本票也有談 其他的票。關於本案本票部分,蔡綉美說本案本票是被告開 給賴卜友,由賴卜友陳少千拿來的,雖被告沒有和賴卜友 等人一起拿票來,但她們之間有很多金錢往來,所以蔡綉美 相信這張票。而被告就說他沒看過這張票,名字也不是他簽 的,我叫被告簽名給我看,字跡確實不像被告的,但是那張 本票背面有陳俐陵簽名,陳俐陵也當場承認背書是她寫的, 只是說票是交給賴卜友,(向蔡綉美借的)錢她也沒拿到等 語。當下我們對質,被告說這張票根本就是蔡綉美寫的,蔡 綉美反駁被告,說背書明明陳俐陵背書的。蔡綉美說我們 合作也這麼多次了,今天這張票也是賴卜友陳少千拿來給 我的,背書也是你(被告)姊姊陳俐陵的,我一個女人也不 會特別去偽造這張票,本票上的地址什麼的她都不知道等語 。總之就是駁斥說她根本不可能偽造。被告就說反正他就是 沒有簽,你們(指蔡綉美)要告就去告。我之後才知道被告 (在本案壹咖啡談判前已經)有去告蔡綉美。而因為被告否 認本案本票是他開的,我就跟陳俐陵講要找賴卜友出來對質 ,被告也認為要找賴卜友,並講大概要如何找,但陳俐陵在 一旁說:「找不到啦!」。而我自己有聯繫上賴卜友幾次, 我有問賴卜友說被告否認本案本票是他開的(你如何解釋) ,賴卜友都不講話。我約賴卜友出來見面,賴卜友也都爽約 。而陳俐陵只有在本案壹咖啡見面那次承認本案本票背書是 她簽的,後來見面就改口否認有簽,也說找不到賴卜友(本 院卷㈡第64至77頁參照)等語。足認被告無論是接到本案簡 訊後和李宗明聯繫時,或出來在本案壹咖啡談判中,主觀上 皆認為是蔡綉美從中搞鬼。並非確信本案本票不是蔡綉美偽 造,仍對之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且堅持告訴到底。 ⒋據陳俐陵當庭提出其家族LINE群組對話,被告(暱稱「肥偉 」)轉傳本案簡訊後,案外人即被告姊姊陳巧珍(暱稱「三 八珍」,賴卜友前女友,下逕稱其名)在群組中稱「這張票 可能是蔡屎美(本院按,本院照錄原文,應指蔡綉美)當時 與賴垃圾(同前,應指賴卜友)二人演戲騙他姐姐(本院按 ,應指證人即蔡綉美姊姊蔡綉綢)的那張票」、「肥瑋快去 報警」、「說被人威協(本院按,應『威脅』之誤)」。陳俐 陵則表示「這是什麼」、「不是本人的字跡」。有前述LINE



對話手機畫面截圖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505至525頁參照) 。被告辯稱在其家族對話中,陳俐陵否認本案本票之真正等 語,容有所憑。  
 ㈢綜合前述鑑定結果與證人所言、LINE對話截圖,雖然王建彬 堅稱陳俐陵向其表示本案本票正面是被告書寫、捺指紋印, 但「本案本票正面是被告書寫、捺指紋印」此節顯與客觀事 實不符。而王建彬蔡綉美與被告、陳俐陵家族除本案本票 外,尚有其他不少金錢糾紛,王建彬此言是否與其他票據債 務混淆,不得而知。且無論王建彬蔡綉美所謂「陳俐陵親 自拿寫好的本案本票來借錢」的證詞是否屬實,皆無法證明 被告知道有此經過。又王建彬與被告在鴻金寶百貨談判時, 不管有沒有拿本案本票正反面影本給被告看,被告都已經與 陳俐陵求證,只是陳俐陵否認簽立。陳巧珍還於家族群組中 表示懷疑是蔡綉美賴卜友所偽造。另參諸受蔡綉美委託向 被告討債,容非被告友性證人的李宗明復證稱,直到本案壹 咖啡談判時,被告依然堅稱沒開立本案本票,並主觀上與質 疑是蔡綉美偽造而與蔡綉美言語爭執。可知,王建彬、李宗 明雖然先後持本案本票向被告追討,也要被告去與家人確認 ,但或許是遭到陳俐陵等家人誤導,故被告主觀上懷疑本案 本票是蔡綉美所偽造,以致最終導致「對蔡綉美提出偽造有 價證券刑事告訴」之結果。再者,固然本案本票正面詳載被 告年籍等蔡綉美不會知悉的個人資料,蔡綉美也曾提醒被告 本案本票或許是被告親友所為或授權,不然不會有這些內容 等語;且就陳俐陵賴卜友、被告與蔡綉美間長久以來便有 金錢爭執來看,偽造本案本票的嫌疑人不僅蔡綉美賴卜友陳俐陵顯亦可疑;王建彬又曾持本案本票影本在鴻金寶百 貨與被告談判,要求被告負責並回去找陳俐陵求證。但被告 卻捨賴卜友陳俐陵王建彬,僅針對蔡綉美一人提告,此 舉難免使蔡綉美感受氣憤委屈。惟,縱使如此,以被告立場 與當時的想法而言,均無法排除蔡綉美有偽造本案本票之可 能(事後蔡綉美業經檢察官認定無犯罪嫌疑,本院僅是客觀 推斷被告當時想法)。況蔡綉美確實委託李宗明以本案本票 向被告討債,又在本案簡訊中出示本票裁定確定證明(雖然 該確定證明與本案本票無關),被告主觀上感受到「本票裁 定」壓力,而針對蔡綉美一人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應是 出於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難認具有虛構情節而誣告之故 意,揆諸前揭說明,無法遽謂成立誣告罪名。至於陳靜怡證 稱:我跟被告說,這本票已經被裁定了,很嚴重,明天我們 去家裡附近的法院詢問該如何處理。蔡綉美已經騙我們很多 東西,例如蔡綉美陳俐陵去跟別人借錢,害我們家房子被



拍賣,所以我們也不想再去和李宗明確認了。之後我們去離 我家最近的士東路法院(本院按,即士院)。我跟被告進士 院後抽號碼牌諮詢,我跟諮詢人員出示本案簡訊,問他遇到 這樣問題該如何處理,我有說本票不是我們簽的,也沒有欠 1000萬元。那位先生就跟我講說要到門口旁邊的玻璃窗找人 按鈴,就有一個人拿了我們的資料,叫我們到大門左手邊去 等,後來裡面有個先生帶被告進去問。我們連要告什麼都搞 不清楚,所以才去諮詢,我與被告沒有討論過要如何告、被 告也沒有跟我說不管來龍去脈就先提告云云(本院卷㈠第331 至343頁參照),雖不可採(根據前述被告家族LINE對話, 渠等已表明「報警」、「去地檢暑【本院按,應為署】」【 本院卷㈠第509、511參照】。且依被告前案紀錄,被告在對 蔡綉美提出偽造有價證券告訴前,早有因涉嫌刑事案件而多 次遭偵查之紀錄。被告家族在103年間後,便與蔡綉美等人 ,甚至案外人林承諭【本院按,本案簡訊中出現的本票裁定 之聲請人】有民事糾葛,被告不至於分不清刑事民事訴訟之 別。何況進入偵查後,被告先後以告訴人身分遵傳喚到士檢 、嘉檢出庭應訊;檢察官也當庭訊問被告:「你現在到底是 要對誰提告偽造文書?」,被告表明:「蔡綉美」,此觀士 檢107年度他字第4461號影卷第23頁107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 自明,被告更應知道其所告的是有關蔡綉美罪責是否成立的 刑事案件。被告卻從未表示告錯人、告錯事,可知被告此辯 與陳靜怡此言顯屬無稽,被告具有使蔡綉美受刑事追訴處罰 之本意)。但因被告主觀上確實並非明知蔡綉美無辜而故意 虛捏事實提告,是上情不足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另賴卜友 所言,雖對被告有利,但其證詞與王建彬蔡綉美陳俐陵 都有不同,本院認賴卜友於111年3月24日在本院12法庭結證 後之證述有偽證之嫌,是不予採納,並請檢察官依法處理。 均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 本院確信被告犯罪。此外,按最高法院101年1月17日101年 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法院亦無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 據之義務,揆諸前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 則,應不待有何有利被告之證據,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 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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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