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9年度,92號
TPDM,109,智易,92,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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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
109年度智易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鮑鴻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40
2、10574、10575、13641、14563、20026、20086、20345、2063
8、20640、20952、21396、21733、21894、22126、22685號、10
4年度偵緝字第733號、104年度調偵緝字第154號、105年度偵字
第206、2459號)暨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4137、4701、5175
、6970、7447、7567、8775、10902、10941、10967、11497、11
516、11734、13719、21397、22148號;106年度偵字第1661、19
23、2120、6960、7295、16281、16282、16331、16332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1241、1242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24
0、1243、1244、1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鮑鴻智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二侵權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對楊鈞鈞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被訴如附表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鮑鴻智係「順驛商行」、「巨峯行」、「巨汶行」及「鴻冶 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知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雅虎奇摩公司)所經營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以下簡稱系爭網站)上甚多以販售侵害他人商標 權之商品或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為目的而使用該網站 之賣家,且知悉系爭網站使用實名資料認證之目的係為防止 拍賣糾紛產生而無從查緝身分並追究責任,另亦知悉任何人 均應以自己之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及銀行 帳戶於系爭網站所申設帳號(以下簡稱雅虎帳號)為認證使 用,倘若他人刻意不使用自己之個人資料,反向他人借用上 開個人資料、電話號碼、銀行帳戶為雅虎帳號之認證,極有 可能係將該帳戶用於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商品,以此方式躲避警方查緝,詎其竟分別為如下之犯行




㈠、鮑鴻智明知如附表一商標名稱欄所示商標分屬附表一商標權 人欄所示之公司或自然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侵權商品欄所示商品,且 於103至106年間仍在上開商標之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 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圖樣。詎鮑鴻智為賺取代為派送商品之運費,竟與 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賣家(以下簡稱大陸賣家)共同基於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3年間起由鮑鴻智向其 親友洪存員洪嘉宏、洪聰明、許林金葉、鮑盧秋玉、吳林 金珠蔡宜蓁楊鈞婷收集如附表一帳號所綁定電話號碼欄 之行動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另由鮑鴻智以「順驛 商行」、「巨峯行」及「鴻冶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分別向 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玉山銀行申請00000000000 0號帳號,再由鮑鴻智以「巨峯行」、「巨汶行」及「鴻冶 實業有限公司」名義申請如附表一帳號所綁定電話號碼欄所 示之電話,並將上開個人資料、電話號碼及銀行帳戶提供給 位於大陸地區之大陸賣家,供大陸賣家以上開資料進行雅虎 帳號之實名認證使用。嗣大陸賣家以鮑鴻智所提供上開資料 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個人資料就如附表一雅虎帳號欄所 示之雅虎帳號進行實名認證後,於系爭網站上刊登如附表一 侵權商品欄所示侵害附表一商標名稱欄商標之商品,經由附 表一購買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或買家購買後,大陸賣家即透 過兩岸物流方式將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出口至臺灣地區, 並由鮑鴻智負責聯絡臺灣地區貨運業者負責將上開商品派送 予購買上開商品之商標權人及買家,經其等取得如附表一侵 權商品欄所示商品並送鑑定後,始查悉上情。
㈡、鮑鴻智另亦明知大陸賣家所販售如附表二侵權商品欄所示影 音光碟係屬附表二著作權人欄所示之人所有之視聽著作,非 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詎其竟與大陸賣家共同基於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 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聯絡,由鮑鴻智提供其向鮑盧秋玉所收集 之如附表二帳號所綁定電話號碼欄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及其 擔任負責人之「巨峯行」向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所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大陸賣家,供大陸賣家於雅虎 帳號為實名認證使用。嗣大陸賣家以鮑鴻智所提供上開資料 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身分資料就如附表二雅虎帳號欄所 示之雅虎帳號進行實名認證後,於系爭網站上公開陳列如附 表二侵權商品欄所示侵害著作權之商品並進行販售,旋經由



附表二購買人欄所示之著作權人購買後,大陸賣家即透過兩 岸物流方式將上開侵害著作權之商品出口至臺灣地區,並由 鮑鴻智負責聯絡臺灣地區貨運業者負責將上開商品派送予購 買上開商品之著作權人,經其等取得如附表二侵權商品欄所 示商品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之人及附表二著作財產權人欄所 示之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內政部警政署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及被告鮑鴻智對於本判決 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於準備程序 中均陳稱: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92號卷 ,以下簡稱本院卷,第67、219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 適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得為證據。
二、其餘據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1 至147頁、第151至163頁、第213至220頁、第263至298頁) ,經核與證人即雅虎奇摩公司法務人員黃運湘、證人即雅虎 奇摩公司法務長何惠心、證人即雅虎奇摩公司金流部經理楊 明傑、證人即另案被告洪存員、證人即另案被告洪聰明於偵 查中所為證述相符(見104年度偵字第10574號卷,以下簡稱 偵10574卷,第74至76頁、第327頁背面至329頁;104年度偵 字第20086號卷,以下簡稱偵20086卷,第19至22頁、第86至 89頁、第95至97頁;106年度偵字第2120號卷,以下簡稱偵2 120卷,第10至13頁;104年度偵字第20026號卷,以下簡稱 偵20026卷,第7至9頁;104年度偵字第20952號卷,以下簡



稱偵20952卷,第35至39頁;106年度偵字第25072號卷,以 下簡稱偵25072卷,第29至33頁),另核與告訴代理人劉向 馗律師等、如附表一雅虎帳號欄、帳號所綁定銀行帳戶欄或 帳號所綁定電話號碼欄所示之劉又慈等、告訴人或被害人張 家榛等於偵查中所為證述相符(見105年度偵字第2459號卷 ,以下簡稱偵2459卷,第4至5頁、第12至14頁;105年度偵 字第11497號卷,以下簡稱偵11497卷,第7至9頁;105年度 偵字第11516號卷,以下簡稱偵11516卷,第7至9頁;105年 度偵字第7447號卷,以下簡稱偵7447卷,第7至9頁;本院10 5年度智易字第14號卷,以下簡稱智易14卷,卷一第82至83 頁背面、第125至126頁;智易14卷二第58至59頁、第139至1 40頁背面;偵20952卷第47至49頁、第56至59頁、第61至63 頁;104年度偵字第3289號卷,以下簡稱偵3289卷,第9至12 頁、第43至46頁、第135頁、第140至141頁、第145頁;104 年度偵字第7402號卷,以下簡稱偵7402卷,第21至22頁、第 96至97頁;104年度偵字第21396號卷,以下簡稱偵21396卷 ,第12至14頁;偵20026卷第19至21頁;偵20086卷第9至12 頁、第34至36頁、第87至89頁;104年度偵字第20638號卷, 以下簡稱偵20638卷,第12至16頁;偵10574卷第75頁、第76 頁、第326頁背面至327頁背面、第430至432頁、第435至437 頁、第440至442頁、第445至447頁;104年度偵緝字第733號 卷,以下簡稱偵緝733卷,第23至23頁背面;104年度偵字第 13641號卷,以下簡稱偵13641卷,第16至18頁、第91頁背面 ;104年度偵字第7266號卷,以下簡稱偵7266卷,第9至12頁 ;104年度調偵緝字第154號卷,以下簡稱調偵緝154卷,第8 至8頁背面;104年度偵字第22685號卷,以下簡稱偵22685卷 ,第14至15頁;106年度偵字第10341號卷,以下簡稱偵1034 1卷,第2至3頁背面、第55至60頁;103年度偵字第22243號 卷,以下簡稱偵22243卷,第40至43頁、第54至57頁、第66 至70頁、第87至89頁、第102至105頁、第222至223頁;104 年度偵字第21733號卷,以下簡稱偵21733卷,第12至14頁、 第16至17頁、第55-2至55-5頁;104年度偵字第22126號卷, 以下簡稱偵22126卷,第3至4頁、第5至5頁背面;105年度偵 字第6970號卷,以下簡稱偵6970卷,第13至16頁、第20至22 頁;105年度偵字第10967號卷,以下簡稱偵10967卷,第4至 4頁背面、第11至13頁;105年度偵字第11734號卷,以下簡 稱偵11734卷,第6頁;105年度偵字第10032號卷,以下簡稱 偵10032卷,第15至16頁、第57至58頁;105年度偵字第2139 7號卷,以下簡稱偵21397卷,第5至7頁、第9至11頁、第14 至15頁;106年度偵字第15206號卷,以下簡稱偵15206卷,



第7至9頁、第11至14頁、第169至171頁、第175至176頁;10 5年度偵字第7567號卷,以下簡稱偵7567卷,第11至16頁;1 05年度偵字第4701號卷,以下簡稱偵4701卷,卷二第138至1 40頁、第141至143頁;105年度偵字第10902號卷,以下簡稱 偵10902卷,第26至28頁;106年度偵字第1661號卷,以下簡 稱偵1661卷,第5至8頁、第11至14頁;偵2120卷第5至8頁、 第15至19頁;105年度偵字第14545號卷,以下簡稱偵14545 卷,第4至6頁、第62至64頁;106年度偵字第7295號卷,以 下簡稱偵7295卷,第33至35頁;保二刑三字第1050061149號 卷,以下簡稱保二刑三字卷,第3至7頁、第24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9178號卷,以下簡稱偵9178卷,第37至38頁、第 46至47頁;106年度偵字第16281號卷,以下簡稱偵16281卷 ,第4至5頁背面;106年度偵字第24723號卷,以下簡稱偵24 723卷,第69至75頁、第107至111頁;106年度偵字第24724 號卷,以下簡稱偵24724卷,第79至85頁、第137至141頁; 偵25072卷第45至48頁、第59至62頁、第77至79頁;106年度 偵字第15788號卷,以下簡稱偵15788卷,卷一第41至45頁、 第72至77頁;偵15788卷二第75至76頁),且核與證人證人 何岫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相符(見智易14卷一 第79至79頁背面;智易14卷二第8至10頁背面;偵15788卷一 第97至104頁;偵15788卷二第71至72頁、第89至91頁;本院 卷第266至271頁),又有被告戶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1年 度偵字第7453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見偵10574卷第473至476頁、第453至454頁、第412至414頁 背面)、雅虎奇摩公司104年8月17日陳報狀及被告與雅虎奇 摩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相關資料(見偵10574卷第81至100 頁)、雅虎奇摩公司104年11月23日陳報狀2份及所附被告當 初申辦拍賣帳號檢附之人頭身分證統一編號(見偵10574卷第 356至358頁)、戶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身分證人頭之警詢筆錄( 見偵10574卷第361至376頁、第416至447頁)、證人許林金葉 之聲明書、證人洪存員及洪聰明申辦之手機門號清單及事後 停用之證明(見偵20086卷第106-3頁;偵20086卷第23頁、第 100至106頁、第106-3至106-8頁;偵20952卷第211至224頁) 、104年10月30日檢舉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2 月25日函覆追查進度、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偵10574 卷第403至411頁、第415頁;偵7402卷第87至90頁背面)、被 告與大陸地區奇峰國際貨物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簽訂之運輸 協議書(見偵10574卷第120至123頁)、被告實質控制之雅虎 奇摩拍賣代號/帳號及其相關資料、商標檢索表、鑑定報告 書、扣案物照片等(見偵7402卷第13至17頁、第24至27頁、



第34至至43頁、第50至52頁、第66至78頁;偵20026卷第21 至28頁、第30頁、第36頁、第39頁背面至40頁;偵20086卷 第38至51頁、第54至56頁、第58頁、第65至66頁、第72至73 頁;偵20952卷第68至69頁、第75頁、第77至89頁、第92至9 4頁、第98至129頁背面、第144至151頁;偵3289卷第48至49 頁、第55至56頁、第57至65頁、第69頁、第70頁、第72頁、 第74頁、第76頁、第78至85頁、第86至87頁、第89至90頁、 第91至94頁、第165至165頁背面;104年度偵字第10575號卷 ,以下簡稱偵10575卷,第14至52頁、第56至57頁、第59至6 1頁、第63至64頁、第66頁、第67頁、第72至75頁、第78至8 8頁;偵10574卷第12至23頁、第25頁、第52至53頁、第27至 46頁、第51頁、第85至86頁;104年度偵字第21894號卷,以 下簡稱偵21894卷,第18至21頁、第23至27頁背面、第34頁 、第38至40頁、第87頁;偵13641卷第13頁、第15頁、第27 至28頁、第30至31頁、第33至59頁;105年度偵字第13719號 卷,以下簡稱偵13719卷,第17至19頁、第26頁、第23至24 頁、第27頁、第31至32頁、第36頁;偵21397卷第31至32頁 、第34至39頁、第44頁、第46頁、第53頁、第56頁;105年 度偵字第8755號卷,以下簡稱偵8755卷,第17至28頁、第30 至36頁、第39頁;保二刑三字卷第35至38頁、第41至42頁、 第45頁、第47頁、第58頁、第65至72頁、第121至132頁;偵 7567卷第31至35頁、第39頁、第46至47頁、第56至57頁、第 59至60頁、第68至73頁、第74至75頁、第82至94頁、第121 至132頁、第143頁、第156頁、第225至227頁;偵9178卷第6 4至65頁背面;偵2120卷第39至43頁、第46頁、第49至51頁 、第53頁至57頁、第59至60頁、第64頁;104年度偵字第145 63號卷,以下簡稱偵14563卷,第18至21頁、第26至30頁、 第32至35頁、第38頁;偵1661卷第10頁、第16至20頁、第41 至43頁、第45至52頁、第54至70頁、第72至73頁、第76頁; 偵16281卷第6至8頁、第12至13頁、第17至18頁、第20至20 頁背面、第23至24頁、第26頁、第63至66頁;106年度偵字 第16282號卷,以下簡稱偵16282卷,第6頁、第13至14頁背 面、第20至21頁、第24頁;106年度偵字第16331號卷,以下 簡稱偵16331卷,第6頁、第11至13頁、第17至18頁、第20頁 ;偵16332卷第4頁、第11頁、第18頁、第21頁;104年度偵 字第20345號卷,以下簡稱偵20345卷,第23至29頁、第34至 37頁、第39至41頁;偵22243卷第73至75頁、第107至111頁 、第126頁、第129至132頁、第135至136頁、第149頁、第15 0至189頁;偵20638卷第19至20頁、第26至41頁、第43至47 頁;104年度偵字第20640號卷,以下簡稱偵20640卷,第13



至14頁背面、第18至24頁、第26至32頁、第37頁;偵字第21 396號卷第18至19頁、第22頁、第27至37頁、第40至42頁、 第45至46頁、第48至49頁、第52至53頁;偵22685卷第17至2 0頁、第22頁、第25至28頁、第28-1頁、第30頁、第32至34 頁;偵21733卷第19至27頁、第29頁、第35至36頁、第38至4 3頁、第45至49頁;偵6970卷第22至27頁、第29至32頁、第5 4頁、第56至59頁、第74頁、第79至81頁、第94至95頁;偵1 0032卷第10至11頁、第19頁、第22至24頁、第29頁、第47頁 、第87頁;偵10967卷第6至10頁、第12頁、第21頁、第71頁 ;偵11734卷第17頁;偵2459卷第18頁;偵2459卷第20至21 頁、第24至26頁、第28頁、第34至38頁、第53至56頁;偵74 47卷第11至17頁、第20頁;偵11516卷第13至17頁、第21頁 、第23至24頁;偵11497卷第13至20頁、第24頁;偵10902卷 第6至10頁、第13至14頁、第20至24頁、第32至32頁背面; 偵10341卷第6頁、第9至12頁、第13至16頁背面、第67頁、 第146頁;偵14545卷第7至9頁、第30至31頁、第11至28頁、 第71至72頁、第98至99頁、第107至108頁;106年度偵字第6 960號卷,以下簡稱偵6960卷,第18至19頁;109年度偵緝字 第1240號卷,以下簡稱偵緝1240卷,第125頁;偵25072卷第 24至25頁、第57頁、第71至72頁、第86至100頁;偵24724卷 第49頁、第51頁、第61頁、第125至127頁、第153至169頁、 第171至173頁、第175頁;偵24723卷第49頁、第51頁、第95 至97頁、第125至145頁、第147至151頁、第153頁;偵15788 卷一第32至33頁、第36頁、第188至194頁;偵15788卷二第3 至5頁背面、第9至19頁背面、第24頁、第41至44頁、第51至 52頁、第94至98頁、第103頁、第109頁;偵7266卷第16頁、 第27頁、第29至33頁、第37至45頁;偵7295卷第22頁、第25 至27頁、第37至139頁;偵6960卷第18至19頁;偵22243卷第 73至75頁、第107至111頁、第126頁、第129頁、第132頁、 第135至136頁、第149至189頁;偵22126卷第6頁、第11至12 頁、第14至17頁、第23至38頁)、繳款明細、被害與賣家之 對話紀錄、訂單紀錄、貨物簽收單、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授 權書及權利證明文件、雅虎奇摩公司函覆、被害人與賣家之 LINE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侵權市值表、被害人存摺 影本、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雅虎帳號登入IP位置暨網域查詢結 果等資料(見偵7402卷第19頁、第105至106頁;偵10575卷第 89頁、第97頁;偵10574卷第24頁、第47頁、第70頁;偵145 63卷第22至24頁、第50頁;偵20086卷第52至53頁、第106-1 頁;偵20345卷第30至32頁、第38頁、第48頁;偵22243卷第 72頁、第77至86頁、第90至109頁、第112至117頁、第124至



125頁、第127至128頁、第146至147頁、第190至196頁、第2 15頁;偵20638卷第21至25頁、第62頁;偵20640卷第15至17 頁、第35至36頁、第44-1頁;偵20952卷第9頁、第70至74頁 、第95頁、第169至170頁;偵字第21396號卷第20頁、第23 至26頁、第38至39頁、第43頁、第50頁、第58-1頁;偵2189 4卷第22頁、第41頁;偵22685卷第13頁、第21頁、第23至24 頁、第29頁、第31頁、第43頁;偵21733卷第28頁、第54-1 頁、第55-7頁;偵3289卷第47頁、第50至54頁、第67至68頁 、第105頁、第109頁、第123至126頁、第129至131頁、第16 1頁;偵206卷第11頁;偵2459卷第16頁、第29至33頁、第39 至48頁、第51至52頁;偵13641卷第23至26頁、第70頁、第8 4頁;偵7266卷第17至26頁、第65至67頁;104年度偵緝字第 735號卷,以下簡稱偵緝735卷,第2頁;偵6970卷第73頁; 偵10032卷第14頁背面、第51頁、第68頁、第75至86頁;偵1 0967卷第15至13頁、第23至39頁;偵11734卷第7至13頁、第 18至24頁;偵7447卷第18頁、第38至39頁、第41至42頁、第 44頁;偵11516卷第22至23頁、第35頁;偵11497卷第21至22 頁、第31頁;偵7567卷第36至37頁、第44頁、第49至52頁、 第54頁、第144至155頁、第207頁、第228頁;偵13719卷第2 2頁、第25頁、第28至29頁、第33至35頁;偵21397卷第29至 30頁、第47至50頁、第52頁;偵8755卷第37至38頁、第53頁 ;偵10902卷第11至12頁、第17至18頁;105年度偵字第1021 8號卷,以下簡稱偵10218卷,第21至24頁;105年度偵字第1 0941號卷,以下簡稱偵10941卷,第18至19頁;偵1661卷第5 3頁、第74至75頁;偵2120卷第48頁、第58頁、第62頁、第6 5至66頁;偵14545卷第68頁;偵6960卷第14頁;保二刑三字 卷第32頁、第193頁;偵9178卷第16頁、第19頁;偵16281卷 第15至16頁、第19至19頁背面、第22頁、第25頁、第30至33 頁;偵16331卷第16頁、第19頁、第24至25頁;偵16332卷第 17頁、第20頁、第30至31頁;偵16281卷第11頁、第9至10頁 、第66頁;偵10341卷第8頁、第63至63頁背面、第66頁;偵 25072卷第35至40頁、第49至53頁、第64至68頁、第73至76 頁、第82至85頁、第112-1頁;偵24724卷第93至103頁、第1 17頁、第129頁、第131至135頁、第147至149頁、第203頁; 偵24723卷第9頁、第81至85頁、第89頁、第99頁、第101至1 05、第117至121頁、第183頁、第195至199頁;偵15788卷一 第50至58頁、第83至92頁、第181頁、第195至196頁;偵157 88卷二第1至2頁、第8頁、第23頁;偵6970卷第73頁;偵100 32卷第14頁背面、第51頁、第68頁、第75至86頁;偵10967 卷第15至13頁、第23至39頁;偵11734卷第7至13頁、第18至



24頁;偵7447卷第18頁、第38至39頁、第41至42頁、第44頁 ;偵11516卷第22至23頁、第35頁;偵11497卷第21至22頁、 第31頁;偵7567卷第36至37頁、第44頁、第49至52頁、第54 頁、第144至155頁、第207頁、第228頁;偵13719卷第22頁 、第25頁、第28至29頁、第33至35頁;偵21397卷第29至30 頁、第47至50頁、第52頁;偵8755卷第37至38頁、第53頁; 偵10902卷第11至12頁、第17至18頁;偵10218卷第21至24頁 ;偵10941卷第18至19頁;偵1661卷第53頁、第74至75頁; 偵2120卷第48頁、第58頁、第62頁、第65至66頁;偵14545 卷第68頁;偵6960卷第14頁;保二刑三字卷第32頁、第193 頁;偵9178卷第16頁、第19頁;偵16281卷第15至16頁、第1 9至19頁背面、第22頁、第25頁、第30至33頁;偵16331卷第 16頁、第19頁、第24至25頁;偵16332卷第17頁、第20頁、 第30至31頁;偵16281卷第11頁、第9至10頁、第66頁;偵10 341卷第8頁、第63至63頁背面、第66頁)、 被告之鴻治實業 有限公司、巨峯行、順驛商行登記資料(見偵10574卷第56頁 ;偵3289卷第73頁;偵10575卷第68頁;偵22243卷第32頁; 偵7266卷第61至62頁、第63至64頁;偵14563卷第12頁、第3 1頁;偵7567卷第72至73頁)、雅虎奇摩超級商城合約開店申 請書(見偵7402卷第98至105頁背面)、深圳佳羿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聲明書暨託運單(見偵20026卷第32至34頁)、寶 華國際時尚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見偵2 0026卷第31頁)、順驛商行華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存 摺影本(見偵20345卷第10至12頁)、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網上 銀行網頁資料影本(見偵22243卷第35至38頁)、巨峯行與新 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運輸協議書(見偵20638卷第48頁)、順 驛商行與統一速達運送合約(見偵3289卷第25至26頁)、被告 大陸地區工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與魯李帳戶000 0000000000000000號於103年9月至104年5月之交易紀錄(見 偵20952卷第25至33頁)、雅虎奇摩105年7月25日函覆之拍賣 代號Z0000000000號遭停權之事實(見偵4701卷二第10頁)、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9月14日雅虎 資訊(一O五)字第01631號函暨12位會員資料、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見偵4701卷二第19至20頁、第34至43頁)、香港商雅 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10月19日雅虎資訊(一 O五)字第00000號函暨2位會員資料(見偵4701卷二第101至10 2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大隊扣押物品清 單【LV】(見偵4701卷二第21頁)、保二(刑三)字第10404667 39號函與雅虎公司回函(見偵7567卷第49至51頁)、被告入出 境資訊(見本院109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卷,以下簡稱智易緝



卷,第23頁)、沙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公示資 料(見智易緝卷第433至434頁)、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智易1 4卷一第20至45頁、第120頁、 第128頁;智易14卷二第107 至134頁;智易緝卷第205頁、第333頁)為證,足認被告如事 實欄一所示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犯行,應屬事實而足堪 認定。
㈡、至被告就上開犯行陳稱:伊認為伊所為僅構成幫助犯等語。 惟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 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49年台上字第7 7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公司 是做物流宅配的,大陸賣家使用的雅虎帳號會綁定伊公司的 銀行帳號是因為這些商品買賣的金流都會經由伊的帳戶,大 陸賣家再經由伊公司的帳戶提領輕鬆付的貨款,另將部分貨 款撥入伊公司帳戶以支付伊公司幫忙派送的運費等語(見本 院卷第63至65頁),且證人何岫津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伊 之前受雇於被告,工作內容是幫忙出貨,也就是將客戶寄來 的商品包裝好,然後由伊核對姓名後拿去超商寄給客戶等語 (見本院卷第266至267頁),是由此可知被告所參與之犯行 已涉及將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之商品配送予買家,且以此賺 取運費報酬,則被告顯係基於為自己營利之正犯意思,且參 與販賣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商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則被告所 為自屬正犯而非幫助犯。
㈢、綜上所述,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應堪認定,本件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均於111 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上開法條均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 故修正後之上開條文屆至本案宣判時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 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及著作權法進行審理。然 因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刪除原法第 3項之規定,對被告之影響頗深,宜由被告及檢察官自行注 意行政院所公布之施行日而妥善處理。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 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持有、陳列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為販賣侵 害他人商標權及著作權商品之營業性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 係出於單一侵害商標權之營利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 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之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及附 表二著作權人欄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及侵害 他人著作權商品之行為,非但使商標權人及著作權人蒙受銷 售損失,更讓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進而侵害商標 權人潛在市場利益,更造成著作權人對於其創作價值貶損, 破壞商品競爭秩序,對於我國國際商譽亦有所損,所為非是 ,惟念被告犯後已竭力與部分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 ,且對於本案均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酌被告 之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數量及時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如附表一侵權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附表一商標權人 欄所示商標權人所享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憑,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
㈡、按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 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附表二侵權商品欄所 示之商品,均係侵害附表二著作權人欄所示著作權人所享有 著作權之侵權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與大陸賣家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4月2 0日及6月19日,利用附表一編號6雅虎帳號欄所示之帳號販 售仿冒附表一編號6侵權商品欄所示仿冒COACH商標之長夾及 防水肩包予告訴人張家榛及黃柔杉,並施用詐術在拍賣網站



上宣稱為全新正品,使告訴人張家榛及黃柔杉陷於錯誤,告 訴人張家榛及黃柔杉因而分別支付貨款1,760元及3,830元。㈡、被告與大陸賣家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04年 12月12日晚間8時42分、同年月13日凌晨0時許、下午4時59 分前不詳時間、同年月15日晚間8時57分、9時6分前之不詳 時間,利用雅虎奇摩網路拍賣代號Z0000000000號,分別以7 ,500元、6,080元、7,500元以及1,000元之價格,張貼販賣 仿冒NIKE商標之籃球鞋之拍賣網頁訊息,並佯稱係正版授權 商品云云,致曾雅君、許方嶽、鄭宇帆、曾怡嘉、黃劉中陞 等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支付款項,嗣曾雅君等人於取得 該仿冒籃球鞋後,發覺商品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悉受騙。㈢、鮑鴻智以不詳方式盜用或非法蒐集、取得陳進步、鄧莉穎、 劉文慈、周庭宇、古雅如、周冠伶、林意秀、林子珊、楊文 琪、黃永賢等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據以申辦如附表 一所示各個雅虎帳號,俾能通過雅虎奇摩公司電腦內部驗證 程序。
㈣、因認被告就上開㈠、㈡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嫌;就上開㈢部分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 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二、經查
㈠、被告雖確有將其所蒐集之身分資料、電話號碼及銀行帳戶提 供大陸賣家供作申請系爭網站帳戶申請資料之犯行,且被告 主觀上亦知悉大陸賣家所販售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 情亦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並非必然等同 係「以假作真」之詐欺行為,現實生活中亦不乏有網路商家 於販售時明確表明其所販售之商品為高仿之仿冒品,以供刻 意尋求購買廉價仿冒品之消費者選購,是尚不能僅以被告知 悉大陸賣家所出售之商品為仿冒品,即逕行推論被告必然知 悉大陸賣家亦「以假作真」以詐術詐騙購買者,合先敘明。㈡、檢察官認被告與大陸賣家有「以假作真」之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自應由檢察官就被告主觀上知悉該大陸賣家於系爭網站 上有佯稱其所販售之上開商品為真品此節進行舉證,然經本 院遍閱全卷亦查無檢察官有就此部分提出證據,更遑論以附 表一所示之雅虎帳戶數量龐大,被告自無可能逐一審查各帳 戶所販售之各項商品販售網頁,是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大陸 賣家此番以仿冒品佯稱真品而出售之舉實有可疑。㈢、另就檢察官所起訴被告以不詳方式盜用或非法蒐集、取得陳 進步、鄧莉穎、劉文慈、周庭宇、古雅如、周冠伶、林意秀 、林子珊楊文琪、黃永賢等人之個人資料並用以為附表一 雅虎帳號欄所示帳戶之實名認證此節,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



明上開人等之資料係由被告所盜用或非法蒐集,更無證據可 資證明被告知悉該等資料係由附表一雅虎帳號欄所示帳戶使 用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此節。尤有甚者,上開人等雖於偵查中 均證稱:伊沒有使用附表一雅虎帳號欄所示帳戶,也沒有授 權他人使用伊的資料等語,然因該等帳戶均涉及違反商標法 案件,是上開人等面臨該案件之調查,縱上開人等將其資料 借予他人使用,為求避免遭追究違反商標法之責任,自亦會 為不知情之陳述,是其等之證述是否可盡信亦非無疑。是檢 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對被告毫無合理懷疑 之心證,基於有疑惟利被告之無罪推定精神,本院自僅能作 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涉有前開詐欺取 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此部分本應諭知被告無罪,惟公 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 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大陸賣家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104年4月1日上午9時55分許,利用雅虎奇摩網路拍賣 帳號Z0000000000,對告訴人楊鈞鈞施用詐術,在拍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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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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