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18號
TCDA,110,交,318,2022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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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
原 告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珮榛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
110年度交字第318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代表人姓名「賴麗如」,應更正為「賴珮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 定於行政訴訟判決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內原告姓名誤載為「 賴麗如」之記載,應係「賴珮榛」之誤寫,而屬顯然錯誤, 均應分別予以更正,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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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