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生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信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生兆化工有限公司游信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110年12月8日 114,229元 W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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