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7號
TCDV,111,除,147,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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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生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信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生兆化工有限公司游信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110年12月8日 114,229元 W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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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兆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