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80號
原 告 賴定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桀、范訓銘、林貞義、鐘家蔆、金承芸、林
雅文等6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91,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